中政办函〔2024〕1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备案
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备案登记制度》已经县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备案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入园区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湘商改办〔2023〕2号)、《怀化市营造一流营商环境考核办法(试行)》(怀办发电〔2021〕6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入园区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入园区企业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县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活动。对县内所有企业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均应参照湘商改办〔2023〕2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开展入企行政执法检查,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针对同一企业在同一时间段就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需要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或者同一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坚持协调统一原则,组织联合检查,不得实施多头检查。对县内所有企业开展的行政执法检查均参照本条执行。
第五条 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应制定年度入企检查工作计划,并报县“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司法局备案后施行。除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的行政检查事项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未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可在每季度末报计划给县“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整纳入下一季度检查任务,将审定后的年度入企检查工作计划向社会公示,并抄送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优化办备案。入园区企业检查,应填写《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备案工作计划表》(详见附件1),于每年1月15日前,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县“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施行,由县“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抄送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优化办备案。
第六条 入园区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入企检查前应按要求填写《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备案表》(详见附件2);对县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检查前应向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并抄送县优化办备案。检查时出示《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备案表》。
(二)跨部门联合开展入企执法检查,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不同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就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同一事项的检查结论实行信息共享,做到一家检查,多家认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线索已立案的,后续入企调查取证不需再备案。
(三)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需入企进行调查核实的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可先向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优化办口头申请备案,在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备案表》。
第七条 设立“企业宁静日”,每月1日至20日为“企业宁静日”。除下列情形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宁静日”对园区企业开展检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
(二)中央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部署的检查;
(三)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
(四)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需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
(五)行政执法机关因处理投诉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
第八条 入园区企业执法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备案表》。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进入县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告知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安排人员全程陪同。
第九条 入企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行政执法检查故意刁难企业。
第十条 每次检查结束后,由接收检查的企业填写《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评价反馈表》(详见附件3),并报送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优化办。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撰写入企检查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2月底前报县“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入企检查年度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本部门制定及落实年度入企检查工作计划情况、入企检查批准及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入企检查责任追究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出现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入园区企业检查行为,企业可向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优化办、县“清风行动”指挥部投诉举报。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同县优化办、县政府督查室、县“清风行动”指挥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入企检查行为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人员,移送县纪委监委,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约谈、追究相关责任、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等。
第十三条 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优化办、县“清风行动”指挥部设立企业诉求绿色通道接受企业诉求,诉求电话:2666661(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811165(县优化办)、2811199(县“清风行动”指挥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备案工作计划表
2.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备案表
3.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评价反馈表
附件1
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备案工作计划表
序号 |
单 位 |
检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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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备案表
检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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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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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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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人员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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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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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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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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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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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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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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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 分管副县长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人(签字): 备案单位负责人(签字):
说明:
1.此表由检查单位检查前向分管副县长申报审批,报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由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陪同进入被检查单位检查。
2.此表一式伍份,县优化办、县“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检查单位、被检查企业各执壹份。
附件3
中方县入园区企业检查评价反馈表
为加强对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入园区企业检查评价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请贵单位按下列内容对检查单位及参与检查人员做出认真、客观评价,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检查单位名称: |
被检查单位或(项目)名称: |
检查单位及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如何?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
检查完后,对企业是否有促进作用,具体有哪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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