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DR-2020-01015
中政办发〔2020〕34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9月12日印发的《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政办发〔2017〕50号)同时废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中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县级储备粮包括县级静态储备粮和应急成品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的运营宗旨:在保证社会粮食安全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经济效益,合理降低成本和损耗。
第三条 本县内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运输、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省市下达的储备粮计划,根据本县的粮食需求相应增加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粮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和仓储等设施。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方园支行负责安排收购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合理降低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分级储备规模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及其数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方园支行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静态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粮食储存总量的30%至40%。
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每3个月至少轮换一次。
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每年初由承储企业提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方园支行根据承储企业库存粮食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审批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方园支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检测仪器和场所,必须具备镉等重金属含量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县财政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
(四)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方园支行意见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入库新粮必检、出库陈粮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从2020年开始,县级储备粮收购全面实行粮食食品卫生指标先检后收。对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实行分仓储存,分类处置。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出库粮食进行检验,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3个月。承储企业对在储粮食要开展春季、秋季粮油质量大检查,并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本县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动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损失等。
(一)贷款利息:县级储备粮入库时,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方园支行依据市场行情共同核定入库成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方园支行核定成本和入库数量发放储备贷款,县财政局据实拨付贷款利息。
(二)保管费:静态储备粮每百斤粮食每年补贴5元(100元/吨/年);应急成品粮每百斤每年补贴10元(200元/吨/年)。
(三)轮换费用:静态储备粮每百斤每年补贴5元(100元/吨/年)、应急成品粮150元/吨,每3个月轮换一次。
(四)轮换价差:县级储备粮轮换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县级财政充实粮食风险基金,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五)保管损耗定额: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的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制度,超过定额损耗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的不超过1.75%。调运(出库)损耗不超过0.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超出省拨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每半年拨付一次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方园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方园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并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拨付和承储企业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审计局依法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的;
(四)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中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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