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政府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全镇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收入、支出、固定资产、往来款项等各项账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镇政府财务管理工作由镇长负责,相关人员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政府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政府机关及各部门的报账,设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政府机关及各部门的经费核算。会计、出纳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定期对账,日清月结,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会计资料及各文书类档案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 完善财务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任何支出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账。
第二章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政府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报经县财政局核准、备案;未经核准、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擅自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一经查出,即视为“小金库”严肃处理。
第三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六条 政府财务支出业务不得由一人全过程办理(如采购、结算、报账)。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必须依据内容真实、要素齐全的合法凭证办理,并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 现金使用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1)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2)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出现金范围的款项一律用转账支票结算方式办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及银行结算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和坐支。个人借款仅限于预借差旅费,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在10个工作日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有关规定结账,政府报账员每年度备用金不能超过2万。严禁将公款借给个人做其他周转。
第九条 政府会计人员应履行监督职能,每月按时核对银行存款,凭银行对账单核对收支,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及时处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政府及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取得收入在2个工作日内转入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票证,所有票证由票据专管员负责管理,建立票证台账,完善领、用、缴销登记制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要结合本镇单位需要,根据收入状况,按照预算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做到“四有”,即有合规的原始凭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有具体用途,有财务人员签字。报账签证流程:1.报账单位取得原始发票要签好证明人、经办人、经办人必须注明经办事由—然后由报账员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单、原始凭证报销审批单进行初审—再由财政所所长复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财政所支付系统操作员支付—会计审核记账。2.凡是单笔支出在1千元以上的直接通过转账至收款单位或收款商家,商家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确认是个人垫付的款项凭商家提供现金收款收据做附件可以将款项支付给垫付人。对违反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或未经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凭证会计人员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3千以内的单笔支出按照报账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资金支出单笔5千元以上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支出。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首先由需要采购的单位填写《采购单》,(大额采购单项3千元以上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决定),2万元以上的批量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纪委成员、财务人员、需要采购的单位成员)必须由询价领导小组询价并附三家以上的商家询价记录,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再由办公室负责在网上统一采购。办公室要建立采购、领发登记制度。自行购买的办公用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招待费管理:同城不招待。工作用餐先填写派餐单注明用餐单位、事由、人员名单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原则上在食堂用餐、招待用餐需提供接待函,严禁同城接待、严禁超标准接待(早餐20元每人、中晚餐40元每人)严禁提供烟酒。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车辆必须在指定点购买保险,保养和维修,统一实行加油卡加油、做好用车台账、公务租车必需签订租车协议经领导同意并在指定点公车用车平台租用,租车费不得超过县级下达的租车指标总额。
第十八条 严禁违规发放各项津补贴、值班费、加班费。
第十九条 差旅费管理: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外出差根据中财行49号《中方县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要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按规定入住经济、便捷、安全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2、市内交通费每天补助80元,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除外)。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2千元以上的小额项目需签订合同,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必须通过财政预算评审,40万以上的(含40万)通过挂网招标及预决算评审方可报账,在建工程预付款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不得超过工程总预算的70%。支付大额工程款需提供:1招标公告、2成交通知书、3施工前中后对比照片、4预决算评审资料、5中方县税务局开具的发票、6施工合同、7工程验收、8党委会议记录。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固定资产购买、保管、调拨、登记、核销、检查和维修等各环节的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批量购买或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由采购单位凭报账发票填写固定资产入账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部门处置(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需报财政所及时核销;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处理。
第七章 账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统一设置会计账簿。按照行政事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财务账簿。
第二十四条 报账必须要有明细台账,合计、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财务在统一建账的基础上,对镇财政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依法登记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财务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单,由镇政府财务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八条 财务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务必须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业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财务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对本镇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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