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印发《新路河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新路河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工作目标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保障临时救助备用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及中方县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在乡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指乡镇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在临时救助资金账目下设备用金科目,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
第三条 通过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急难型困难群众实行“快速响应、先行救助”,有效解决贫困人口遭遇的突发困难,最大限度地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一条 具有我镇户籍或者持有我镇居住证的居民。
第二条 因意外事件(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因患重大疾病(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白血病、恶性肿瘤等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无支付能力放弃治疗的困难居民,以及非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等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特殊急难型家庭或个人。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资金保障
第一条 救助标准救急难单次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含6倍)。
第二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从县财政下拨给乡镇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备用金额度为2万元,由乡镇民政办负责保管。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一条 备用金启动。民政办接到困难对象主动求助或通过各村民生员发现上报后,要立即对困难对象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综合研判,对急难家庭或个人的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须先行给予救助的,救助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申请书,《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户口簿(居住证)和身份证、收入证明、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并按月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 备用金审批。镇长对民政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作出是否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和救助标准的审批决定,并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后实施。对不予批准启动备用金的,告知村民并说明理由,做好其他相关救助工作。
第三条 备用金发放。民政办根据审批决定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第四条 备用金补充。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城乡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五条 救助时效。简化救助程序,实施救助前置,启动临时救助绿色通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启动、审批、发放时限最长不超过48小时。不得以材料不齐或领导未签字等客观原因拖延急难救助时效,对材料不齐的,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手续,领导特殊原因未签字的可通过电话等途径汇报同意后先行救助事后补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条 乡镇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对救助对象开展经常性走访,做到每月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不得借临时救助之名用于非临时救助,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一条 镇纪委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备用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救助支付的,或因救助不及时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等,将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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