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火灾及交通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4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4〕16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火灾和交通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宣传执行国家标准和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力问题
1.强化标准实施。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宣传执行,完善配套措施,指导企业依标生产,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常态化监测评估标准实施成效和问题,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切实推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
2.强化认证管理。加强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及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持续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采取吊销许可证件、罚款等处罚措施,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3.落实互认协同。执行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二)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等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按自然资源所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无需办理规划审批的情形,制定优化程序简易办理的细则。因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
2.推进增设设施。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村(居)在2024年6月底前明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提示、防火巡查等工作。
3.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
4.规范充电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电价分类、服务费管理的相关政策,指导督促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
5.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新路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派出所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贯彻落实《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积极委托镇行使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执法事项。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各村(居)、乡镇镇派出所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各村(居)及要加强对辖区内无物业服务小区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排查整治。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和违规驾驶屡禁不止问题
1.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2.实施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
3.加强路面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超速,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骑行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载人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底前完成。结合工作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以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统一部署,出台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的细化支持政策,2024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探索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
2.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宣传执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充分发挥央企省企市企的引领带动作用,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建立“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
2.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派出所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综合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以及蓄电池的品牌和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成立新路河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镇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与实施安全守底行动工作专班合并运行。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召集人单位,成员由镇财政所、自然资源所等单位组成。镇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分工抓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二)严格督导问效。要加强工作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各环节部门职责以及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等。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四)强化宣传教育。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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