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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坡镇人民政府及各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4-11-25 11:27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政府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全镇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财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财务要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往来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责任;镇政府财务管理工作由镇长负责,财会人员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镇政府财务室设专门的报账人员,负责镇政府机关内的经费运作记录,设专职会计人员,专门负责镇政府机关各办公室的经费核算。会计、出纳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定期对账,日清月结,确保账证相符,相符,表相符,账实相符,会计资料,档案要妥善保管。

第四条  完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开支审批手续。任何开支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才可使用。

第二章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镇政府财务一律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未经核准、备案,不得擅自开设、变更银行存款账户。擅自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一经查出,即视为“小金库”处理。

第三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六条  镇政府财务货币资金业务不得由一人全过程办理。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必须依据内容真实、要素齐全的合法凭证办理,并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  现金使用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2)劳保、福利等费用;(3)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4)结算起点3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所有支出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结算方式办理。

第八条  镇政府财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及银行结算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和坐支现金。个人借款公限于预借差旅费,干部出差,必须凭会议通知或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回单位后要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有关规定征得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单位预支款要出差和办事后的五天内完成。镇政府财务不得将公款借给个人做其他周转。

第九条  镇政府会计人员应履行监督职能,每月按时核对银行款,凭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及时处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镇政府财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组织、筹集的收入、接受捐赠的收入和从财政、其他单位取得以及所属单位上交的各项收入)除上级有文件明确规定实行专项核算的资金外,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镇政府财务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票证,所有票证由会计或出纳负责管理,并建立票证台账,完善领、用、存登记制度。要严格票证领用范围和领销手续,收款人缴销票证时须经会计审核是否入账并签字后方可核销。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镇财政要结合本镇单位需要,根据收入状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镇财政的支出必须按统一的、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财务经费支出要严格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镇财务要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支出凭证必须做到“四有”,即有合法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有镇政府负责人签字,有具体用途。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对违反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或未经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凭证、会计人员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镇财务所有支出报销实行镇长审批、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制度。重大资金的支出(单项5000元以上)由镇领导班子研究审查后支出。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的购置,属政府采购范畴的,由各站所提出购置计划,交党政办汇总后购置《采购单》经镇主要领导批准(资金大额采购单项5000元、成批20000元以上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镇财政拨款采购。日常办公用品一律由镇办公室报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室负责购买。建立领发登记制度,自行购买的办公用品一律不准报销。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镇财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等各环节的管理,估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镇处置(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用国有资产抵押贷款,需报县财政局核准;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投资,确须对外投资的,需报县财政局核准。一律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章  账务管理

第十八条  镇财务要依法统一设置会计账簿。按照行政事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乡财务账簿。

第十九条  镇财务在统一建账的基础上,对镇财政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依法登记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镇财务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做到月结日清。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单,由镇政府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二条  镇财务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镇财务必须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业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镇财务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对本镇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财务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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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铁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