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镇发〔2024〕21号
关于印发《新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新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已经镇党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方县新建镇委员会
中方县新建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新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和取得的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拨付资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三资”管理主体,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其法人代表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三资”管理的日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 驻村领导、驻村干部对所驻村集体“三资” 管理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履行监管责任。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经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审核或备案;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委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统一实行“村账乡代理”服务模式,由财政所负责代理记账,乡镇农经人员负责审核票据,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票据 不得审结放行,代理中心不得受理。对村级财务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 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在“村社分账”完成之前,所有资金纳入村帐由代理中心代管、共享贷资金按中共中方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共享贷”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的通知》(中方农领办发〔2023〕3 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村级设报账员 1 名,由村委会推荐产生(村支书、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负责编制村级收支计划、办理与代理中心报账和对账,将收支凭证按时交代理中心记账; 负责票据的领用缴销、村级财务公开、核销财产物资、设置和登记资产资源、债权债务、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村报账员变动或离职要在 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单, 由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签字盖章后,经代理中心验证并存档。
第七条 严禁村级使用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办理集体事务。代理中心及村集体将账户内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分别按来源和用途分村核算,乡镇不得平调、挪用村级资金。
第八条 村集体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公章、会计人员印章、出纳人员印章组成。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支票、印鉴分开管理原则,严禁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依规管理本级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不得使用非法收款收据,收款不得少开票或不开票。所收现金必须在收款 3 日内由村报账员足额存入银
行基本账户,超过 3 日未存入的视为“坐收坐支”。严禁以收抵支、公款私存、收入不开票、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条 各部门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金、征地补偿款等各种款项,必须通过“村账乡代理”管理的专户拨付, 并注明项目名称、指标文号、拨款单位、收款村名等。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村级当年财务收支计划、支出审核审批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原始凭证合规、票据要素齐全、审批程序到位、结算方式规范。发生支出应及时报账,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支出审核审批制度。村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报账工作。
(一)规范报账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有发生日期、接收凭证单位、开支事由、填制单位签章、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必备的附件等,附件须详细列明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所有开支严禁无票据付款。严禁用白纸发票、无效票据、过期发票、虚假发票等违规票据报账。办公用品、工程项目等支出必须按相关规定取得税务发票方可报账;慰问金及困难补助凭受益人签字的凭证报账;村级应急维稳、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工作事项劳务报酬凭签字领款工资单及签字务工清单报账,对外承包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工程等劳务费须取得税务发票方可报账;村级会议自办伙食,须开具税务发票报账,并附销售方签字(盖章)的详 细清单作附件。
(二)规范村级审批程序。村级财务报账工作流程:经办人执行并取得有效原始票据→经办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用途并签字→村报账员收集、审核、整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签字盖章→村党支部书记(以下简称村支书)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村主任)审核审批签字→乡镇驻村(社区)领导签字→乡镇审核员签字→代理中心出纳审核后办理报账→代理中心会计审核 记账。
村支书和村主任一肩挑的村委会可指定一名村干部作为审核人;村支书、村主任本人经手的票据必须明确一名其他村干部审批,不得本人自审自批。
单笔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支出,按“一般程序”审批报账;单笔2000元5000元(不含5000元)的支出,须经村支两委研究同意后,按“一般程序”审批报账;单笔5000元(含5000元)以上单项大额支出必须召开支村“两委”、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账时需附相关会议记录等附件。
(三)规范资金结算方式。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的开支须采取银行结算方式支付,资金直达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劳务人员等;工程项目建设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进行拨付,验收结算前原则上拨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60%,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完毕后,拨付工程价款结算总额97%,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作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按要求返回质量保证金。县级以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规范支出标准和范围,实行上限控制。村级所有涉及以下支出的具体事 项、标准额度、人员范围等情况,须经民主议事决策程序通过后 方可执行。
(一)严控各类会议(活动)费支出。会议(活动)费应按要求从严把关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预算超标准。报账时需附会议(活动)方案或上级通知、签到表、会议记录、会议(活动)相片等附件。
原则上村级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餐费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支部会议不安排用餐。会议伙食费开支按参会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70元(早10 元,中晚餐各30元)安排会议餐,不得列支烟酒、野味及高档菜品等费用,不得发放纪念品。无法安排就餐的,可以造册发放会议误餐费(领取固定工资报酬的党员或干部除外)。
(二)严格规范工作餐管理。村干部因应急维稳、防汛抗旱、特防等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实行实名制及总额控制,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对重点工作多、项目大、任务重的村,经核实确需安排工作加班餐的,按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标准执行,如有专项工作经费的,从专项工作经费支出,但须报乡镇驻村领导批准后执行,以上费用必须开具正规发票并附村干部就餐人员签到考勤表。
(三)杜绝列支招待费、应酬等相关费用。村委会严格执行 “零招待”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安排吃喝宴请和赠送礼品等公款消费活动,不得列支捐助款和赞助款,不得列支红包礼金、应酬费,不得以争取项目资金名义设定比例报销领取费用,不得列支洗浴、钓鱼等休闲娱乐活动开支。
(四)限额订阅报刊。村级组织公费订阅党报党刊等实行限额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村/年,不得订阅娱乐性杂志。凡超限额、超范围的,不得报销入账,超额费用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五)严格控制租车费支出。村干部因公出差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主。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一般不得随意租用车,租车实行报批备案制(驻村领导审批, 代理中心备案),租车标准由乡镇结合实际统一核定,制定参考上限标准。
(六)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费支出。确因工作需要集体组织村干部以及村党员、组长、村民代表等外出学习考察的, 须事先制定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时间、参加人员、活动地点、经费预算等),报乡镇驻村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执行。报账时须附已审批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方案或上级文件通知等附件。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村组干部补助、奖金等补贴项目和标准。乡镇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制度,由各村制定相关实施标准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方可实施。
(一)严格控制补贴和绩效奖励的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立经营性收入增长奖励机制。拿出当年农村集体经济新增净利润不超过20%的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村“两委”成员)进行奖励。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绩效奖励资金来源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收入,不得挤占其他项目资金。
村级应急维稳、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未享受村干部报酬的其他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人员为村级办事务工的,可按实际误工出勤天数补贴,以签到考勤表为依据,补贴标准控制在每人每天100元(含) 以内。具体发放标准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该费用可从村级办公经费中列支。享受村干部报酬(含村干部工作绩效考核奖励报酬)的村干部,不得发放误工补贴。
(二)规范各项补助发放。
1.差旅费补助。参照中方县行政事业单位规定。
2.交通费补助。参照中方县行政事业单位规定。
3.其他支出。未在县乡两级管理制度中明确的其他补助、奖金等项目、标准,需要列支的必须遵循“数出有据、依规发放”原则,需要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批示作支出附件,报乡镇驻村领导审批。各村发放各项补助及补贴的资金,不能动用村集体专项资金,只能从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及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征地拆迁补偿款管理。乡镇要加强征地拆迁补偿款管理,指导村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乡镇须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 属于村集体部分应拨付到村基本银行账户(村账乡代理公存账户),属于组集体部分应拨付到按照村民自治有关程序和规定的指定账户,属于农户个人部分应直接拨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font face="仿宋_GB2312" >严格实行村集体资金统一管理,村级自有资金、上级拨付资金均应纳入代理中心统一核算。驻村工作队不得账外设账,支出按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加强村民集体福利支出管理。特殊困难户、老干部老党员、退伍军人、军属走访慰问、升学奖励、重大节日活动、特定群体及普惠性福利等集体福利性支出,由乡镇提出支出项目、标准上限,村内统一标准、统一范围。村委会参照县、乡镇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管理制度,按议事决策程序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生产经营性、服务劳务性的临时性务工工资标准,根据市场行情商议的标准或合同签订的标准予以列支。保洁员、护林员、护路员等经常性、固定性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务工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按合同支付报酬。
第三章 债务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建立村级债务县、乡(镇)、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乡(镇)、村应建立债务档案资料。村干部离任应详细结交债务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四不五严”规定,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联贷担保或抵押贷款;
(三)不得举债发放村干部工资、福利、解决公用经费不足和发放各类津补贴;
(四)不得举债举办公益事业;
(五)严禁滞留、挪用、挤占、克扣村级补助资金和项目资金;
(六)严禁举债垫缴城乡居民医保费、卫生费等各项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七)严禁举债出借集体资金投入政府平台公司;
(八)严禁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实施村级项目;
(九)严查各类到村资金拨付不及时情况。
第二十条 历史债务未还清的村集体原则不得新增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管理需要确需新增的,要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 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不得入账核算,并按照“谁批准、谁负 责、谁借钱、谁偿还”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有有债务的行政 村制定“一村一策”债务化解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原则上 村级举债最高年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
第二十一条 新增债务须先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务联席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金额、对象、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形成书面意见。
2.代表决议。由村两委将初步方案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由理事会说明举债可能造成的风险,听取代表意见,形成书面决议。
3.公开公示。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村集体举债总额 10 万元(不含)以下,举债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并公示后,填写《中方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 万元以下,经乡(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举债;村集体举债总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举债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并公示后,填写《中方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 万元及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举债。
4. 举债款项原则上要缴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后按程序通过转账支付。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资源的清查、核实和登记工作。资产资源经公开公示程序确认后,上报乡镇备案,并按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做到全国平台与湖南省村级财务统一软件管理平台数据相符。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购置、出售、处置等,必须通过怀化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采取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严格按“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严禁暗箱操作。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四条 单项标的额0.5万元(不含)以下的公共资产、资源交易(不含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由村集体采取协商方式办理;单项标的额0.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交易可以采用简易招标程序执行,单项标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资源交易按上级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执行。
简易程序:①明确招标项目、范围、方式,报乡镇人民政府 审查。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和村组人员集中的地方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③受理报名,发放招标资料。④对招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组织投标活动,现场开标确定中标人。⑤公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⑥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代理中心负责交易工作的资金监管和账务处理。村委会负责交易工作的事前民主商议、 申报、组织。对于没有按规定进行交易的事项,代理中心不得确认备案和报账,如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作废。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集体“三资”的承包、租赁、流转、出让、处置,对外投资、合作经营,固定资产、物业维修、劳务服务、大宗商品采购,经济发展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征占土地、补偿赔偿等经济行为,必须依法签订相关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杜绝一切权力合同、人情合同、口头合同、会议合同、条款不明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当事人可以参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湘农办发〔2024〕37 号)订立合同。
第二十八条 集体资产租赁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本届任期, 确需延长的应走民主程序,特殊情况需长期租赁的应先走民主程 序确定期限。长期租赁流转资产资源的价格原则上不能一成不变,应根据市场变化有所调整。对于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经济合同,收取或支付相关租赁费用时,原则上实行分年度或分任期届次兑现,不能一次性收取或支付,如有特殊情况需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的须经乡镇驻村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要明确专人负责台账管理,做到定期清理(每年不少于一次),按时履约兑现。对历史遗留的“长期限、大面积、低价位”等农村集体经济问题合同,要本着双方协商、妥善处理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调整、分类处置,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乡镇监管、村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各村民委员会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主体,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按各自职责全面负责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方案严格遵循村民委员会提议、村“两委”联席会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对项目决议及实施结果要及时公开。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村级工程不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30万元(含)以下且施工技术含量低、危险性小的工程建设项目,村民委员会可以自行招标;30万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定执行。禁止有意肢解工程或分项发包工程,严格遵循公告、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程序,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及时验收、结算,编制工程项目决算报告。工程项目结算须开具正式发票,提供相关附件(附件须包含项目施工合同、工程项目预算书、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表等材料),经驻村领导、乡镇分管项目领导审核后方可结算报账。所有工程款项支付必须以转账方式转入项目承包人的银行账户,禁止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 。
第三十四条 规范项目报账资料。工程项目要按规定进行“四议两公开”、招投标、民主理财,签订规范合同协议,进行预决算、财政评审。工程项目报账按要求附上会议记录、公开公示照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正规合同协议书、预决算书、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财政投资评审资料、工程验收资料、税务发票、工程承包人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代理中心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档案室,实行分村、分类管理财务档案。代理中心会计负责对《村集体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将每年度所有总账、明细账打印装订成册,整理立卷,做好电子文档备份,归档妥善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照乡镇统一要求对财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妥善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须将议事程序的有关会议记录、招标公告、项目公开公示资料、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工程项目预算书、竣工验收单、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工程决算表、纪委结论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签订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登记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站所备案。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事项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计划和村级财务年度收支 计划;
(二)享受误工补贴、发展村集体经济绩效奖的人员及补贴 奖励标准,会议餐费范围及开支标准等;
(三)村公益事业的兴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经营、出租等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投资预(概)算、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方案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九)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 利益的其他经济事项。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客观因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的,须通过村民 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而未履行该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财产、物业、设备设施等 均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委会)是村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监督机构,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负责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村级财务活动,重点对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订、干部报酬的确定、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收支凭证等进行审查,并根据职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人不得妨碍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上述职责。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按月实行民主理财。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民主理财时,对合法合理合规的开支应审核通过,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监督纠正;如发现重大经济问题须及时向驻村干部、驻村领导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依托“互联网+监督” 农村财务管理平台和固定村务公开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村级财务。一般财务事项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定期公开内容应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各项收入支出、资产资源、债权债务、五十一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需要公开事项,其中涉及误工补贴、绩效奖、会议餐费、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补助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 等财务项目,应逐项逐笔公开。
第四十一条 村级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坚决防止和纠正不公开、假公开、不及时公开等问题。财务公开前,必须 由监督机构成员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财务资 料经村级负责人、监督机构成员和主管会计签字并加盖监督机构 公章后公开,村级所有公开的资料一律保留底稿备查。
第四十二条 村务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标示乡镇纪委举报电话,及时收集村民意见,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公布的财务 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级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 以通过监督机构要求村级作出解答。
第九章 纪委监督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按年度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纪委工作,按要求对离任村干部开展任期纪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纪委工作的领导,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涉及农村集体的下列纪委事项,实行“一审一公布”: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规范、合法性;
(三)承包金、租金、利息、征地补偿费等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建设工程的预算和决算;
(七)政府部门拨付涉农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
(八)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的使用情况;
(九)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布的纪委事项。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纪委工作, 为纪委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纪委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纪委事项的真实性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不得阻挠、妨碍纪委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纪委人员。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要加强村干部廉政教育,建立警示诫勉谈话机制,对农村“三资”管理中具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加强“三资”案件查办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及时、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使农村集体“三资”遭受损失,加重集体和村民负担的;
(二)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因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
(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转让,大额资产的购置、拍卖、转让,农村集体基建工程项目,未按要求执行“四议两公开”操作程序、未按要求实行集中交易或未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执行的;
(五)发生侵占、挪用、平调、截留、损坏、挥霍农村集体“三资”行为的;
(六)在处置农村集体“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使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
(七)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收款的;
(八)不按规定取消银行结算账户,或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九)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
(十)阻挠妨碍纪委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纪委职权,抗拒、逃 避监督检查的;
(十一)伪造、篡改、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十二)纪委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或发现后不处理、不报告、不移送的;
(十三)克扣、挤占、挪用、套取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下拨给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类专项经费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参照执行。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可参照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