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确保经费使用结构更加优化、效率更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为保证单位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财政所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第二章 编制原则
第三条 单位预算编制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确保既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的方针政策,又能关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为使预算内容更加准确、合理,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必须遵循“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二) 各项财务收支均应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不得打埋伏或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三) 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变化,又尽量测算可实现收入的情况;
(四)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足额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优化支出结构、合力安排单位发展支出。
第三章 编制依据和程序
第五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 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 单位制订的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 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四) 单位各部门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五) 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 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对下年度预算做好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明确本年度工作重点;
(二) 各部门根据上期预算执行情况及本期工作计划情况编报下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在10月之前上报单位预算管理办公室;
(三) 预算管理办公室汇总、归集、整理各部门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根据单位发展计划和任务、参考以前年度单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基础上,编制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在11月之前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 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分析审议审批,在上级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审批;
(五) 财政部门对预算提出初审意见,下达预算控制数;
(六) 预算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预算控制数,组织进行预算修订;修订完成后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七) 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交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和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收入预算编制:
(一) 收入预算编制,包括对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 一般预算拨款收入应结合单位计划和行政任务,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变化数据编制;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事业收入可根据具体的收入项目、收入标准进行编制;经营收入可按经营的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编制;其他收入依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制
(一) 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 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支出,其编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测算编报;有政策规定的支出,其编制按政策规定进行编制;无标准且政策未有相关规定的支出,按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报。
第五章 编制要求
第九条 各部门按要求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和预算编制说明,使用A4纸纵向排列打印,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预算项目已有定额标准的,严格按定额标准测算;暂无标准的,可以根据需要编制,但必须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详细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单位预算草案表中只列示共性项目,各部门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添列项目,并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说明编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只考虑预算年度内的资金实际收入或支出金额,而不考虑其业务的实际归属期间。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编制预算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追究预算编制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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