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泸阳镇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怀中方)泸政综执罚当单 【2024】95号
被处罚单位:蒲宏财 地址: 泸阳镇五全村羊崽冲 邮政编码: 418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1.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2.
以上事实违反了_《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决定给予_1、依法取缔违法经营场所 2、没收非法经营液化气罐 _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口 当场缴纳
口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缴至_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4450-0000-0067-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_中方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_怀化铁路运输法院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 陈先利 证号: 18130497023
潘建 证号: 18130497025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 蒲宏财
中方县泸阳镇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9 月 30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中方县泸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