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桐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政)综执罚决〔 2023 〕 015号
被处罚单位:中方县桐木镇**木业
单位地址:中方县桐木镇黄松坳村**组
法人代表:潘*科 联系电话:13217****9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21日10时12分,在对中方县桐木镇**木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生产车间内使用明火取暖。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限期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8201 4450 0000 0067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中方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怀化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刘朝龙 、 周东东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中方县桐木镇人民政府(公章)
2023年 12月 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中方县桐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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