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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综执罚决〔 2024〕03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4-06-19 10:15 【字体: 大 中 小 】

 中方县桐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政)综执罚决〔 2024〕03号

 

被处罚人:潘** ,性别 男,年龄 63岁,身份证号码4332211961****1019,家庭地址:中方县桐木镇桐木村**组,邮政编码:41800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6月9日,潘** 在桐木镇禁渔区使用非禁用渔具垂钓。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8201 4450 0000 0067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中方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怀化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周东东        、   肖宇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中方县桐木镇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6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中方县桐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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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桐木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