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桐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政)综执罚决〔 2023 〕 014号
被处罚人:张*明 性别:男 年龄:35岁 身份证号码:4312811987****6418
家庭住址:洪江市黔城镇石江村**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 张*明于2023年10月2日16时,在舞水河中方县桐木镇河段使用渔具非法捕捞. 现场查获鱼竿三根.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8201 4450 0000 0067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中方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怀化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刘朝龙 、 周东东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中方县桐木镇人民政府(公章)
2023年 10月 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中方县桐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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