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桐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政)综执罚决〔 2024〕01号
被处罚人:窦** ,性别 男,年龄 72岁,身份证号码4330011952****301X,家庭地址:中方县桐木镇黄家湾村**组,邮政编码:418007。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特防期内擅自违规野外用火。主要证据有现场记录、询问笔录、现场佐证图片资料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8201 4450 0000 0067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中方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怀化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刘朝龙 、 周东东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
中方县桐木镇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4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中方县桐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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