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
中镇限拆字〔2025〕20号
当事人:彭*华,男,汉族,户籍为地中方镇和安社区新庄组,身份证号码:433001*********631,电话号码:138*****641。
经中方镇执法大队巡查发现,在站坪码头西码头往北约200米左右处,原彭*华之父彭*胜(已故)修建一栋木结构的房子,现房屋管理人及使用人为当事人彭*华。因涉嫌未批建设,于2025年12月8立案。
现查明,2022年,彭*胜(已故)在站坪码头西码头往北约200米处,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和安社区集体土地上修建一栋一层的木结构住房,房屋占用的地类为耕地,建筑面积为89.6平方米。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建设。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中方县自然资源局工作回函当事人所占地类为耕地及当事人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等证据证实。
2025年12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彭*华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于2025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预先告知与听证告知,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上述违法建筑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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