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5〕17号
当事人:毛*香,73岁,女,初中文化,汉族,户籍地为中方镇岩头元村麦田组,身份证号码:433001*********624,电话号码:193*****215。
当事人为岩头园村麦田组村民,于2021年6月取得乡村规划许可及农村宅基地批准证书,在中方镇岩头元村麦田组修建一栋砖混结构住房,因涉嫌超批准面积建房,本机关执法队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模:18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房基占地172平方米),于2023年未按批准面积完工建成一栋211.2平方米的一层砖混结构住房,超出审批面积31.2平方米。
当事人未按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超出了审批面积31.2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共1页)、户口簿复印件(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违法主体。
2、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划许可超出审批面积建房的事实。
3、现场勘查笔录(共2页)、现场示意图(共1页)、现场照片(共1页4张照片)、宅基地批准证书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共4页)、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页)、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村民建房规划全程管理表(共20页),共同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划许可,超出审批面积建房的事实。
2025年11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可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该处罚事先告知未存异议,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当事人超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责令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或补办审批手续以符合规划。另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号)第四部分第一条执行基准的规定,采信当事人提出的工程造价,决定给予当事人超出审批面积建房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行政处罚。
处罚罚款:13万元/211.2(平方米)x31.2(超面积)x5%=960元(人民币玖佰陆拾元)
你应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账号: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7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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