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5〕13号
当事人:曾*良,60岁,小学文化,汉族,住址为中方镇长塘村胜利组,在家务农,身份证号码:433001*********218,电话号码:137*****450。
2025年9月24日,中方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长塘村胜利组曾*良在自有农田焚烧水稻秸秆,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于当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2025年9月24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镇执法队巡查到长塘村胜利组,发现本村村民曾*良在打谷塘(地名)自有耕地焚烧水稻秸秆,并进行了劝阻,但当时当事人曾*良并未听从劝告,没有停止焚烧秸秆的行为,直至12时5分焚烧完毕。焚烧面积2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当事人焚烧秸秆现场照片两张、当事人及在场村干部的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三张,共同证明当事人焚烧秸秆的事实。
当事人在长塘村焚烧秸秆的行为,在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劝阻的情况下,没有停止焚烧并改正。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方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中政函〔2024〕42号)禁烧区规定,长塘村为全年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禁烧区范围。当事人在秸杆禁烧区焚烧秸杆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2025年9月28日,我镇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湖南省秸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秸杆禁烧区焚烧水稻秸杆,在执法队工作人员现场责令改正的情况下,不予以改正,应予以处罚,综合在立案后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配合调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帐号:8201***********7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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