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5〕12号
当事人:黄*寿,男,60岁,汉族,住址中方县中方镇白良村老屋院组,在家务农,身份证号码:433001*********818,电话号码:188*****222。
当事人于2025年6月在中方镇白良村老屋院组完工所建住房,经国土测量,所建住房建筑面积215平方米(获审批面积180平方米),存在未按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擅自超出建筑面积3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当事人家庭成员其儿子、村委干部的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划许可超出建筑面积建房的事实。
3、建房申请材料(共11页),证明申请建房的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4、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明审批批准面积。
5、国土测量报告,证明超出审批面积建房的事实。
6、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证明房屋建设造价。
当事人修建住房,未按审批要求建房,擅自超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面积35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之规定。2025年9月28日,我镇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超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责令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或补办审批手续以符合规划。另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号)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一款执行基准的规定,采信当事人提供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工程造价,给予当事人超出审批面积的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罚款:360000(工程造价)/215(平方米)x35(平方米)x5%= 2930 元(人民币二仟玖佰三十元整)。
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7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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