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中镇限拆字〔2025〕14号
当事人:潘*文,男,汉族,35岁,住址为中方镇柑子园村埌上组,身份证号码:431221*********219,电话号码:189*****692。
潘*慧,女,汉族,37岁,住址为中方镇柑子园村埌上组,身份证号码:431221*********220,电话号码:173*****616。
经我镇执法队前期调查了解,当事人潘*文、潘*慧在中方镇柑子园村井家湾组古罗卜(地名)以猪舍形式修建一栋一层建筑物已涉嫌违建,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至2019年之间,当事人租用本村潘*生等三人的地,修建一栋300多平方米的建筑物。修建地点位于沪昆高速公路旁,并修建在村居民房屋正前方。经县畜牧水产中心现场核实,不符合动物防疫的相关规定,不适合进行畜牧规模养殖。当事人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也未履行相关选址、签订协议、申请、备案等手续,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湖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户籍证明,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违建附近居民的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修建建筑的事实。
3、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违建事实。
4、中方县畜牧水产中心现场核实意见,证明该建筑不适合进行畜禽规模养殖。
5、中方县自然资源局对该建筑违法用地规划区域的认定,证明该地属于村庄规划区。
本机关已于2025年10月21日,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中镇罚告〔2025〕14号),告知你自行改正进行拆除,告知你可以申辩、陈述,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改正,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及《湖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
现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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