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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镇罚字〔2025〕第9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5-05-27 09:17 【字体: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5〕第9号

当事人:潘*,男,25岁,中方县中方镇牌楼村干溪冲组村民,身份证号码为431***********0614。

据2020年宅基地确权不动产移交数据,当事人潘*在牌楼村干溪冲组修建的房屋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我镇于2025年4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未经批准,在中方镇牌楼村干溪冲组擅自修建了一栋三层楼的住房,据2020年宅基地确权不动产数据,实际点用耕地169.20平方米,建筑面积355.44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来源为自家的耕地。另查明,当事人在其它地方没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根据中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第四条第3项(2)“发证面积按照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每户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建筑面积控制在三百六十平方米以下,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成果 ,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摘要)”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占用耕地已超出面积39.2平方米。

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证人证言,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建房的事实;

3、中方自然资源所出具的2020年宅基地确权不动产移交数据,证明当事人建房宗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4、国土地类图斑,证明建房地类为水田。

经会审,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占用耕地已超出面积39.2平方米。按中政办发〔2020〕18号文件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并于2025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镇罚告字〔2025〕第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可进行陈述、申辩。你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第四条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规定及参照中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第十条第2项对非法占用水田的按25元/平方米处罚规定。对当事人超出的占地(水田)面积进行处罚。决定给予罚款:980元(大写:玖佰捌拾元整)。

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7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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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中方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