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5〕4号
当事人:毛**,男,37岁,汉族,住址为中方县中方镇顺福村尧坡组,身份证号码:431***********001X。
接中方镇自然资源所线索移交,当事人毛**新建房屋存在超批准面积、超层建设情况,涉嫌未按规划许可建设,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4年上半年,你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宅基地面积180平方米,建设面积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二层)的情况下,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房,至2024年10月,完工建成三层,经中方县国土测量队勘验,房屋建筑占地163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共419.77平方米。擅自超出了审批建筑面积119.77平方米。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就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当事人家庭成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超出审批面积和层高建设住宅的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二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2页)、农村宅基地批准证书1份(1页)、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1份(1页)中方县国土测量队出具的村民建房勘测图(1页)、中方县国土测量队出具的房屋分层平面图及户室面积对照表1份(共4页),共同证明当事人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超出审批面积和层高建设住宅的事实。
经本单位会审,认为当事人擅自超批准面积建设,为未按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于2025年3月1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镇罚告字[2025]第4号)(含听证告知),告知你违法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可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你逾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当事人未按审批要求建房,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或补办审批手续以符合规划;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号)第四部分第一条执行基准,给予工程造价5%的罚款,参照中政办发【2020】18号文件,即给予超面积40元/平方米的处罚。决定给予罚款:119.77x40(元)=4790.8元(人民币肆仟柒佰玖拾元捌角)。
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7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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