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5〕7号
被处罚人:潘**,男,46岁,大专文化,汉族,身份证地址为中方县中方镇顺福村狗尾冲组。身份证号:433***********0437,电话号码:188****2177
经依法查明:2025年3月21日中午,你在中方镇顺福村龙门阁组老司界原林木已砍伐后的荒坡,未经批准报备,擅自对荒坡进行放火炼山,过火面积约2亩左右。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资格及身份;
2、村委干部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
3、现场记录(共2页)、现场照片3张,共同证明违法行为地点及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被处罚人已质证,未提出异议,并于2025年3月26日向潘**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中镇罚告字〔2025〕第7号),被处罚人在通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森林防火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之规定,被处罚人潘**于2025年3月21日在中方镇顺福村龙门阁组老司界原林木已砍伐后的荒坡,未经批准报备放火炼山,已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被处罚人擅自野外用火,依上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1规定:“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酌定情节:配合调查及认识到违法行为且进行改正。
综上所述,对被处罚人潘**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中方县林业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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