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6〕3号
当事人:潘*友,男,61岁,汉族,高中文化,住址为中方县中方镇岩头园村土溪组,身份证号码:433001*********615,电话号码:173*****809。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于2025年年底擅自在岩头园村土溪组开始建房,至今已主体完工建成一栋一层二间的砖砌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户口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共同证明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批准,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擅自建房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原件、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等材料,报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的规定。
2026年3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停止建设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停止建设,通过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的影响。2026年3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当事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另因当事人与其儿子两户居住在一起,居住面积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宜直接拆除,责令当事人通过补办手续的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以罚款。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自资规〔2022〕1号)第四部分第一条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建房造价百分之五的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
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7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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