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6〕2号
被处罚人:杨*云,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址为中方镇白良村板立冲组(现已并入白腊湾组),身份证号码:433001*********851,电话号码:134*****603。
经依法查明:2026年2月4日上午8点左右,被处罚人杨*云为种植油茶,未经批准在中方镇白良村白腊湾组指白冲林区对自家荒山烧火练山,后经村委干部及护林员现场制止,停止了野外用火行为。同日中午被处罚人杨*云再次前往自家荒山烧火练山,被中方镇林业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及时发现,告知被处罚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但被处罚人于同日下午5时至6时又擅自烧火炼山,后被村干部再次发现并现场制止其违法行为,停止野外用火并扑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证据二、被处罚人询问笔录、护林员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共同证实违法事实。
证据三、镇林业工作人员及村干部劝导工作照片,证明已对被处罚人进行了劝导。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被处罚人在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其一,被处罚人事后配合调查及为种植油茶开荒炼山未造成损失。其二,被处罚人因在烧火炼山前,已从外地订购了3000颗油茶树苗,为赶上种植季节,因此心急赶在用火那几天天气状况好的情况下才不听劝导第二次擅自烧火炼山,在村干部制止下,主动停止了野外用火。被处罚人对此情况进行了陈述与申辩,请示给予减轻处罚,并作出了承诺,今后未经批准不再擅自野外用火,村委会也对此予以证明。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总则第十条第(二)目“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依法从重处罚情形。
综上:被处罚人防火期内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违反了《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在早上被制止并劝导的情况,于同日傍晚又擅自用火,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考虑被处罚人擅自野外用火是因避免油茶种苗损失,在村干部到场的情况下也停止了违法行为。综合被处罚人事后配合调查及为种植油茶开荒炼山未造成损失,且作出了不再擅自野外用火的承诺,本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75),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林业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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