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4]15号
被处罚人:潘*友、男、50岁、小学文化、汉族、住址为中方县中方镇岩头园村他古田组村民。身份证号:4330********191611,电话号码:151****9350。
经依法查明:2024年10月9日15点20分,被处罚人潘*友在中方镇岩头园村他古田组东松湾的旱地点火焚烧杂草,因旱地接壤林地,而引起山林失火。经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调查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3.3亩,有林地面积中共烧死烧伤林木165株,烧死烧伤林木蓄积14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有明确的违法主体,且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当事人的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野外用火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当事人指认照片,证明当事人造成林地失火的位置;
4、森林火灾调查意见书、火灾现场航拍照片,证明火灾的位置及失火面积。
以上证据被处罚人已质证,未提出异议,并于2024年10月21日向潘*友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中镇罚告字〔2024〕第15号),被处罚人在通知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中方县禁火令“一、我县森林防火期定为每年9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止,春节和清明节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二、森林防火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区暨所有森林、林地和林缘(林地边缘100米以内),其中森林高火险区为所有森林、林地和林缘(林地边缘50米以内)。”及《森林防火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之规定,被处罚人潘*友10月9日在岩头元村他古田焚烧杂草已构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被处罚人擅自野外用火,依上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3规定,对造成损失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案酌定情节:认错态度较好,配合调查。
综上所述,对被处罚人潘*友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3.3亩,烧死烧伤林木165株。决定对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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