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镇罚字[2024]7号
案由: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潘*敏,男,33岁,高中文化,系中方县中方镇牌楼村干溪冲组村民,现在怀化市公交公司上班,身份证号码:431********120616 电话号码:133****4657。
经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确权线索移交,当事人潘*敏在中方县中方镇牌楼村干溪冲组修建一栋住房,因涉嫌非法占地,我队于2024年5月7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潘*敏于2016年未经批准,擅自在中方县中方镇牌楼村干溪冲组占用水田 173.79m²修建一栋住房,建筑面积为 391.43m²(在其他地方没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土地来源为自家的水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有明确的违法主体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照片、中方镇自然资源所二调图斑,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位置、面积、地类等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与其他证人均已签字与质证。
以上证据已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4年5月11日,我单位对该案进行了会审,认定该行为为非法占地行为,并于2024年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镇罚告字〔2020〕第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现场主动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潘*敏于2016年未经批准,擅自在中方县中方镇牌楼村干溪冲组占用水田 173.79m²修建一栋住房,建筑面积为 391.43m²(在其他地方没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土地来源为自家的水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第四条第3项(2)规定:发证面积按照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每户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建筑面积控制在三百六十平方米以下(摘要);以及《中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第十条第(2)规定:对非法占用水田按25/m²进行处罚,对住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40元/㎡进行处罚。按规定对当事人潘*敏进行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1、 对土地超占面积 43.79m²应按25元/m²处罚,并处罚款 1094.75 元整;
2、对住房建筑面积超建 31.43㎡按40元/㎡进行处罚,并处罚款 1257.2 元整。
两项罚款共处 2351.95 元整。
履行方式及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申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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