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中方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4第 14 号
被处罚人: 贺*花 身份证号码: 4326********17102X
经查:你于 2024 年 9月13 日未经批准擅自在中方县中方镇 长塘 村 胜利 组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属非法野外用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现拟对你处予罚款 2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若需上述权利,请于2024年 9月 20日之前申请。
履行方式及时限: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75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在60天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申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中方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中方县生态城杜鹃路12号
联系人:袁晓军 联系电话:187****1999 邮政编码:418005
中方县中方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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