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镇罚字[2024]12号
被处罚人:周*林、男、60岁、初中文化、系中方县中方镇栗山村洞冲组村民,现在家务农,身份证号码:4330********181659, 电话号码:150****8253。
2024年5月28日经镇农业服务中心线索移交,当事人周*林2023年3月经中方镇人民政府批准,在中方县中方镇栗山村洞冲组修建一栋住房,因涉嫌超审批面积建房,我队于2024年6月3日立案查处。
当事人周*林于2023年3月经中方镇人民政府批准,在中方县中方镇栗山村洞冲组修建住房(规划许可占地180m2、建筑面积360m2),经镇宅基地和村民建房领导小组验收,实际建房占地面积174.09m2,建筑面积470.2m2,土地来源为自家的老宅基地(在其它地方没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该房屋建筑面积超建110.2m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当事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主页及本人页,证明有明确的违法主体责任,且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航拍图片、农村宅基地审批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验收意见表,证明当事人超审批面积的事实;
3、以上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与其他证人均已签字质证。
以上证据已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4年7月11日,我单位对该案进行了会审,认定该行为为超审批面积建房,并于2024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镇罚告字[2024]第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周*林于2023年3月经中方镇人民政府批准,在中方县中方镇栗山村洞冲组修建住房(规划许可占地180m2、建筑面积360m2),经镇宅基地和村民建房领导小组验收,实际建房占地面积174.09m2,建筑面积470.2m2,土地来源为自家的老宅基地(在其它地方没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建筑面积超建110.2m2,当事人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中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第十条第(1)规定,超规划建筑面积的处罚:“对建筑面积超建部分按4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用地审批,取得了规划许可,但是房屋面积超出规划审批范围。对当事人应进行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对建筑面积超建部分110.2m2按40元/m2进行处罚,处罚款4408元整(大写:肆仟肆佰零八元整)。
履行方式及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単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申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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