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镇罚字[2024]10号
被处罚人:潘*,男,45岁,大学文化,系中方县中方镇牌楼村新屋组村民,现从事财会工作,身份证号码:4330********281812 电话号码:139****6267。
经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确权线索移交,当事人潘*在中方县中方镇牌楼村新屋组修建一栋住房,因涉嫌非法占地,我队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潘*于2012年未经批准,擅自在中方县中方镇牌楼村新屋组占用水田 266.42m²修建一栋住房,建筑面积为 710.29m²(在其他地方没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土地来源为自家的水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有明确的违法主体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照片、中方自然资源所出据的认定书,证明当事人非法占地的位置、面积、地类等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与其他证人均已签字与质证。
以上证据已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4年5月11日,我单位对该案进行了会审,认定该行为为非法占地行为,并于2024年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镇罚告[2024]第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现场主动放弃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潘*于2012年未经批准,擅自在中方县中方镇牌楼村新屋组占用水田 266.43m²修建一栋住房,建筑面积为 710.29m²(在其他地方没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土地来源为自家的水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因当事人是2012年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 ,根据《中方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办法》(中政办发〔2020〕18号)第四条第3项(2)规定:发证面积按照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每户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建筑面积控制在三百六十平方米以下,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和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成果 ,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摘要)。涉及超占、超建面积的,根据中政办发〔2020〕18号文件应进行处罚。其所建住房超占土地136.42m²,建筑面积超建 350.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方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办法》(中政办发〔2020〕18号)第十条第1项“超规划建筑面积的处罚: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建筑面积超建部分按40元/㎡进行罚款(摘要)”及第(2)项对超占处罚规定。对住房建筑面积超建部分按40元/㎡进行处罚,对非法占用水田按25/m²进行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1.对住房建筑面积超占 350.29㎡按40元/㎡进行处罚,并处罚款 14011.6元整;
2.对土地超占面积 136.42m²应按25元/m²处罚,并处罚款 3410.5 元整。
两项罚款共处 17422.1元整。
履行方式及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申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5 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