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中方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镇罚字(2023)19号
案由: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被处罚人:舒**,男, 59岁,系中方县中方镇顺福村***组村民,现在中方镇老街停车场经营****批发部,(与****批发部法人黄**是夫妻关系)身份证号码:433001********1634,电话号码:151****9188.
2023年3月31日15时50分接群众举报舒**在中方县****批发部前面的停车坪非法销售烟花爆竹,3月31日16时10分我大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舒**将烟花爆竹存放在车牌号为湘N·***32车上(车子停放在中方县****批发部前面的停车坪,湘N·***32车辆所有权人为舒**),执法人员依法对查获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现场经分管领导同意,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舒**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中方****批发部前面的停车坪将烟花爆竹放在车牌号为湘N·***32车上并进行销售,于2023年3月31日16时被我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喜临门银光45公分5件、20公分10盘4.3件、35公分5盘2件、25公分10盘3件,发财雷6个/件1件,发财雷单个3个,电光排炮50封2件,佳运来6盘)。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属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证明有明确的违法主体且当事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询句笔录、现场核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非法存储、销售烟花爆竹
3.询问笔录、现场核查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和其他证人已签字质证。
以上证据已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23年6月9日8时30分,我单位对该案进行了会审,认定该行为属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6月 11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中镇罚告字2023第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现场主动签字,并主动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舒**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中方县****批发部前面的停车坪将烟花爆行放在车牌号为湘N·***32车上并进行销售,2023年3月31日16时被我大队现场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火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现对当事人舒**进行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1.处人民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及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75)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申请中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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