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中县发改〔201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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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你局《关于制定中方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我局依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1号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实施办法》、《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方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启动了中方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定调价程序,制定了中方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价格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凡在中方县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凭相关资料按减半优惠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按营业面积按月计收;营运交通工具按座位数、吨位计收;基建工程按米、平方米、立方米计收。(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三、征收办法: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收费方式可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代收。除直接征收的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采取以下委托代收方式: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2、营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运管部门代收;
3、基建工程的生活垃圾费由住建部门代收。
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签订代收委托书,代收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县发改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四、中方县工业园、泸阳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本通知征收;其他乡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待乡镇设置综合执法机构后,参照本通知征收。
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过程中,城市管理部门及各征收、代收单位要充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征收、代收单位应及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制作价格收费公示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方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2日
附件
中方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序号 | 征收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城镇暂住人口。 | 按用水量随水价收取0.4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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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网点 | ||
1、营业经营场所。 | 采取超额累进制征收;面积小于30m2(含30m2)按1元/m2·月收取,面积超过30m2低于200m2(含200m2)按0.5元/m2·月累进收取,面积超过200m2按0.2元/m2·月累进收取。 | 包括电力、银行、快递、通讯、保险办公及营业场所,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停车场,美容美发、足疗、健身,舞厅、KTV、影院,棋牌室、网吧、电子游戏室、滑冰场,培训学校(班)、临街诊所,废品收购店、汽(摩)车经销(维修)店,维修店、广告制作店及各类工艺加工店、印刷打字店,大米加工、面点加工店,家具店、木器加工店、木炭加工店、石材雕刻加工店,种子、农药、化肥、饲料经营店、建材店、农机店,洗车场,超市,水果店、花店,招待所、宾馆、旅馆,医院,市场摊点等。 | |
2、饮食业。 | 1.5元/m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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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建工程 | ||
1、建筑垃圾。 | 1元/ m2 | 按实际建筑面积收取。 | |
2、工程渣土。 | 1.5元/m3 | 按实际立方数收取。 | |
3、沿街破路工程。 | 3元/m2 | 按实际面积收取。 | |
4、装饰、装修工程。 | 1元/ m2 | 按实际面积收取。 | |
5、土石方工程平整场地 | 3元/m3 | 不含装载、运输管理费用,只负责路面清扫保洁。 | |
25元/m3 | 含装载、运输管理费用及路面清扫保洁。 | ||
四 | 营运车辆 | ||
1、大客车。 | 0.5元/座·月 | 座位超过19座以上的。 | |
2、大货车。 | 1元/吨·月 | 载重超12吨,包括吊车等大型车辆。 | |
3、其他营运车辆。 | 5元/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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