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6-03-20 11:04 【字体:

                        

           

中方片管发〔2026〕2号

关于印发《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高新产投公司:

根据县六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精神,参照《怀化高新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中方片区实际,特制定《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

                                       2026年3月19日

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盘活闲置厂房,提升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厂房是指在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方片区规划范围内,由县管国有企业出资建设,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工业厂房及配套用房。

第三条入驻项目范围

县人民政府或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同意入园的招商项目。

第四条  标准化厂房按照分工协作原则进行日常管理,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一)招商和产业发展部负责招商项目的引进,负责所有厂房供给的总体调配,并将新引进项目推荐至县管国有企业签订租赁(含物业)同。

(二)县管国有企业按照租赁(含物业)合同开展入驻企业的租赁管理工作县管国有企业及名下物业公司负责厂房的建设、维护、水电接入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入驻管理

第五条项目入驻条件

(一)合法合规经营;

(二)具备相应资质;

(三)符合片区产业发展相关要求;

(四)建筑承重和防火等级要求须与厂房现状相匹配;

(五)符合环保、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第六条入驻流程

(一)招商项目的入驻流程:入园企业投资方与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签订入园合同→完成工商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与县管国有企业签订租赁(含物业)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后钥匙入驻。

(二)县管国有企业已出租且期满需续租项目的管理流程:企业与县管国有企业续签租赁(含物业)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租金、物业管理费标准及优惠

第七条  厂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暂定)

(一)标准化厂房(含孵化园、创新园、科创园等)租金标准为:一层8元/平方米·月,其余楼层6元/平方米·月。

(二)层高在8.5米(不含)以上的所有类别厂房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

配套综合楼租金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第八条  租赁年限、押金、租金支付方式

(一)招商项目首次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

(二)招商项目租金缴纳一般以一年为付款周期,租金在一个缴租周期结束后次月内缴纳到位。

(三)各类入驻项目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缴纳1-3个月租金作为押金,押金在企业办理退出时结清各项费用后无息退还。

第九条租金、物业管理费优惠

(一)租赁普通标准化厂房的招商项目,可给予企业3-6个月装修免租期免租期满后,按如下标准给予租金优惠:

1. 在第1、2、3个计租年度企业开票销售收入分别达到 2000元/平方米·年、3000元/平方米·年、4000元/平方米·年的,第1、2、3个计租年度所租赁厂房租金单价在标准基础上下浮50%; 分别达到4000元/平方米·年、6000元/平方米·年、8000元/平方米·年的,第1、2、3个计租年度所租赁厂房租金单价在标准基础上下浮80%。

2. 若企业在前三个计租年度内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且第4、5个计租年度开票销售收入达到4000元/平方米·年的,第4、5个计租年度所租赁厂房租金单价在标准基础上下浮50%;达到8000元/平方米·年的,下浮80%。

3. 前五个计租年度内,企业年均开票销售收入达到 6000元/平方米·年,且在第6、7个计租年度中,当年开票销售收入达到6000元/平方米·年,并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第6、 7个计租年度,所租赁厂房租金单价在标准基础上下浮50%。

(二)企业开票销售收入由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招商和产业发展部综合部核定,租金优惠部分由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与县管国有企业在次年第一季度结算到位

(三)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对入驻项目给予其他优惠政策的,按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执行。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条  合同签订。企业签订入园合同后,一般15个工作日内与县管国有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含物业)合同。签订厂房租赁(含物业)合同之前,企业与县管国有企业应现场核验房屋情况。

第十一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清收。承租企业应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及时交纳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代缴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承租企业拖欠上述费用的,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拖欠费用1个月以内的,由出租方、物业公司上门催收。

(二)拖欠费用累计达到6个月且承租企业确有困难的,由承租企业提出整改方案经出租方同意后实施,拒不整改或未按整改方案落实的,出租方可提起诉讼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续租。租赁期满企业要求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续约申请,出租方须对原租赁期内企业租金缴纳情况进行核实,达到要求的,可与企业续签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三条  退出、调整及清退

(一)提前退出。入园企业提前终止退出的,须与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相关部门办理退园手续并与相关方结清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代缴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方可退出。企业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厂房租赁关系的,应按入园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约定承担提前退出的有关责任,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面积调整。承租企业租赁厂房期间,如需新增(或减少)厂房租赁面积的,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确定。

(三)期满退出。租赁期满后企业不再续租的,承租企业与出租方结清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代缴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方可退出。

(四)清退。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厂房使用权,所缴纳的厂房押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企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拖欠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代缴水电费超过6个月以上仍未缴纳,经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同意清退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化厂房用途、主体结构,或将标准化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换使用的。

3.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经营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或履行合同的。

4.从事违法经营或其他违法活动的。

5.存在入园合同中约定的厂房长期闲置、长期连续停产、税收未达约定等特殊情形,经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同意清退的。

第五章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厂房入驻企业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依相关合同约定优先享有租赁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利。

第十五条  企业装修改造厂房前,需按要求将装修方案报县建设、环保等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向出租方及物业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厂房日常维护

(一)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气、汽、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室内排污排水管道及整栋租售的楼道、电梯厅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承租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厂房外、区内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区消防设施及厂房内分层租赁的楼道、电梯厅等)的安装、保洁、养护、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

(三)因厂房本身质量问题或非承租企业造成的损坏,由县管国有企业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属承租企业造成的,承租企业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承租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将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消防许可、环评安评审批等资料复印件交出租方备案。

第十八条  承租企业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做好防火措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管理水、电、气的使用和污染物排放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化厂房的主体结构、外立面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功能和用途,严禁自行转租、转借、分租、调换等行为。

(二)不得违规占用公用道路、绿地、楼顶建设建(构)筑物;不得在标准化厂房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第二十条  厂房租赁合同终止后,物业公司应及时参与企业水、电结算及清退工作,承租企业出资增添的设施、装饰如需拆除,需报物业公司同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署租赁合同尚在存续期内的项目,如签订价格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出租方可与承租企业按本办法规定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租金标准可由县管国有企业根据周边市场价格定期调整,并经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1日起实施,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综合部                                                                2026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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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