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方片管发〔2026〕1号
关于印发《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室:
《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
2026年1月28日
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以下简称“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运营、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9号)及《中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政办发〔2024〕18号)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园区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指定园区管理机构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租赁、使用、退出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公租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园区实施、企业主责、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旨在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坚实住房保障,助力吸引和留住人才。
第四条 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办”)是公租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管理
第五条 申请对象与条件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所称申请人为园区内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县直部门审定的城镇低收入群体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群体。
(二)申请条件
园区企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泸阳镇和花桥镇集镇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15平方米),且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
4. 品行端正,无刑事犯罪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5. 企业与职工均承诺遵守本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城镇低收入群体申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城镇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年度中方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泸阳镇和花桥镇集镇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15平方米),且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
4. 品行端正,无刑事犯罪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条 申请与审核流程
(一)提交材料
园区企业及外来务工人员需向园区管理办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 企业公租房申请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
3. 企业职工个人申请材料,包括:《公租房申请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 申请人承诺书。
城镇低收入群体个人申请材料,包括:
1. 《公租房申请表》;
2. 村(社区)、乡镇出具的低收入(特困)证明;
3.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4. 申请人承诺书。
(二)审核流程
初审:申请企业对本单位职工的申请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村组或乡镇对低收入群体的申请人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复审:园区管理办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可通过函询、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信息真实性。
公示: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房源信息,在园区公告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管理办通知申请企业及申请人办理分配入住手续。
第三章 分配与入住管理
第七条 公租房分配遵循“按需配租、综合排序、公开摇号”的原则。
(一)房源公布:园区管理办在分配前,公布当期可供分配的房源位置、户型、数量等信息。
(二)摇号分配:结合房源情况与申请排序,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具体房号。摇号过程邀请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及纪检部门现场监督,并对结果进行公证。
第八条 入住流程
(一)签订合同: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15个工作日),由企业统一组织与园区管理办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二)费用缴纳:承租人办理入住手续时,需按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
(三)房屋交接:园区管理办与承租人共同查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填写《公租房入住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后,承租人方可入住。
第九条 合同与续租
(一)合同期限: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
(二)续租申请:租赁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过所在企业向园区管理办提交续租申请,并重新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三)续租办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或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承租人应按期腾退房屋。
第四章 免租与管理
第十条 免租范围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如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并获得医疗救助,或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十一条 免租申请与审核流程
(一)提交材料:申请人需向园区管理办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 免租申请书;
2. 所在乡镇、村组(社区),签字盖章的特困人员或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3. 医院证明、相关文件和证照。
(二)审核流程
园区管理办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可通过函询、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信息真实性。审核通过的,按规定落实免租政策。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十二条 使用规范
(一)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合法合规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转让、抵押房屋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确需进行简单装饰的,须事先征得园区管理办同意。
(三)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或过失造成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
(四)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租金与费用
(一)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园区管理办按照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二)租金按季度或年度缴纳,承租人应在每季度(或每年)首月10日前缴清当期租金。
(三)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需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 退出机制
(一)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或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园区管理办,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退房手续。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管理办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租房资格的;
2. 擅自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或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3. 累计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
4. 连续空置房屋超过6个月的;
5. 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续租申请未获批准的;
6.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第十五条 退出程序
(一)园区管理办作出收回房屋决定后,向承租人发出《限期腾退通知书》,给予30日的搬迁宽限期。
(二)宽限期满仍未腾退的,园区管理办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维修养护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责任
(一)园区管理办职责: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或接到反馈后,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以书面形式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安排维修。
(二)承租人职责:负责房屋室内设施(如门窗玻璃、卫生洁具、水电开关插座等)的日常维修与保养,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一)园区管理办应建立健全公租房管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承租人信息及房屋使用情况。
(二)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承租人资格及房屋使用情况的核查,对查实的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对公租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相抵触,相关条款自动失效,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怀化高新区中方片区管理办公室综合部 2026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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