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中不罚字〔2026〕2号
怀化凯祥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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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中方县中方镇乌溪东路以南、茶花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银山
怀化凯祥建材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该公司高端玻璃研发及深加工项目易址搬迁后于2024年4月基本建成,之后一直处于生产状态。2025年12月12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帮扶指导组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且排放污染物。该公司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申报资料已交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待审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书》,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中不罚告字〔2026〕2号)及《放弃陈述申辩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高端玻璃研发及深加工项目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配合调查,并按照《免罚告知承诺书》(怀环中免罚告诺字〔2026〕2号)的主动承诺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以及《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清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张银山提出批评教育。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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