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中罚字〔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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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PEEPF33
地 址:中方县中方镇牌楼村
法定代表人:申向国
中方县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商科工信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025年2月至3月的历史监测数据显示,2月1日至2月20日的烟气湿度波动范围在0.1至0.47之间(正常情况下为2以上,20日以后湿度恢复正常)。因焦油量多引起采样管道堵塞,导致在线监测设施湿度仪未能正常测量。
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我局已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中罚告字〔2025〕5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表13(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计算结果([20000/200000+(0%+11%+0%+0%+0%)㗼/font>(1-20000/200000)]㗼/font>200000,最后取整为398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政通支行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鹤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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