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中罚字〔2024〕13号
怀化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C5LL5K0L
地 址:中方产业开发区泸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陈方聚
怀化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应急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10月25日、10月28日、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先后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废旧轮胎热裂油生产线项目处于自行停产状态。同时查实,你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也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10月25日早上6点左右,因工人生产操作不当,导致部分废旧轮胎裂解油溢出油水分离罐溢流至循环池上方空地、消防泵废房顶,顺着雨水管道排放至泸阳溪,引起溪水水质污染。之后,你公司迅速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多方采购应急物资,综合采用围油栏和吸油绵、打捞水生植物等应急处置措施,并聘请湖南晟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泸阳溪地表水水质开展应急监测。11月29日,你公司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执法监测检测报告、应急监测检测报告等材料为证。
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中罚告字〔2024〕13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也未按规定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处罚款贰万陆仟肆佰元整(¥26400)。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 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政通支行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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