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中罚字〔2024〕12号
怀化市和旭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Q0RFQX5
地 址:中方产业开发区泸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芳
怀化市和旭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中方产业开发区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锅炉废气排气筒高7米,而排污许可证规定则为9米。11月12日现场检查发现,锅炉排气筒高度为10米。
以上事实,有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
我局已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中罚告字〔2024〕12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气筒高度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高度不符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配合调查,及时改正并自愿签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罚告知承诺书》,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七条等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及附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对负责人刘芳进行教育。
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 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政通支行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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