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及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5年12月31日前),我省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收养)子女。 (三)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申请材料
(一)独生子女3级以上残疾证明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三)结婚证
三、办理流程
(一)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二)村级评议
(三)乡级评议
(四)县级审批、公示
(五)县级将符合申报条件对象信息录入系统
(六)相关部门抽查备案
(七)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当年资金
四、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0745-2813182 投诉电话:0745-281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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