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方农业特色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乡村振兴产业奖补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县乡村振兴产业奖补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加快推进精品水果、中药材、杂交水稻制种产业等三大产业(含种植、加工、品牌建设、科技研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第四条 县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与县农业农村局一起编制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奖补资金绩效目标进行管理,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奖补资金使用绩效进行重点监控和评价。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制订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以及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乡镇、村级组织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填写申请表并收集相关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开展实地核查,监督经营主体是否按申报方案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配合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重点产业联席办开展现场验收,提供项目实施区域的地形图、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协调解决验收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监督奖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挪用或套取行为;对申报主体弄虚作假、未按技术方案实施等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处理。
第七条 获得奖补资金补助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是奖补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奖补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奖补种类:精品水果、中药材、杂交水稻制种等三大产业(含种植、加工、品牌建设、科技研发)项目。
第九条 奖补对象:在县域内从事相对应奖补产业生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
第十条 奖补标准:
(一)种植业
1.精品水果
①蓝莓。当年集中连片种植5亩以上,每亩栽植200株以上,成活率达90%以上,每亩奖励经营主体2000元,分两年进行奖补兑现:当年验收合格奖补1000元/亩,次年正常抚育且成活率90%以上验收合格奖补1000元/亩。
②刺葡萄。当年集中连片种植5亩以上,每亩栽植30株以上,成活率达90%以上,每亩奖励经营主体1000元,分两年进行奖补兑现:当年验收合格奖补500元/亩,次年正常抚育且成活率90%以上验收合格奖补500元/亩。
③金秋梨。当年集中连片种植5亩以上,每亩栽植80株以上,成活率达90%以上,每亩奖励经营主体500元,分两年进行奖补兑现:当年验收合格奖补300元/亩,次年正常抚育且成活率90%以上验收合格奖补200元/亩。
2.中药材
①艾叶。集中连片新种植5亩以上(含5亩)的,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
②天麻。新栽植天麻5亩以上(按不低于260窖/亩计算)的,按1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
③黄蜀葵、百部、何首乌、天门冬、丹参、芍药、黄精。集中连片新种植5亩以上(含5亩)的,按3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
④龙牙百合。集中连片新种植5亩以上(含5亩)的,按15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
⑤其它中药材。集中连片新种植5亩以上(含5亩)的,按12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
⑥林下套种中药材。集中连片在林下套种中药材5亩以上(含5亩)的,且栽种密度达到正常种植的1/2的,按正常种植奖补标准的一半给予奖补。对中药材基地同时套种多种中药材的,按基地所种植中药材数量占比最高的品种标准奖补,不累计奖补。
单一主体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杂交水稻制种
规模集约种植。制种面积集中连片50亩以上,基地生产管理正常,每亩奖补150元。
单一主体最高奖补不超过15万元。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县财政不再进行奖补。
(二)加工业
1.支持中药材、水稻制种等烘干房建设。对建设烘干房的,每一个烘干房按投资额的50%奖补,单个烘干房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其中艾草烘干房的奖补资金作为所在村村集体入股资金,享受收益分红。
2.鼓励加工企业增资扩容。对获批新建、改扩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投资额的5%进行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直接奖补50万元。单个主体享受奖补金额上限为50万元。享受省市同类奖励的,不重复奖补。
(三)品牌建设
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有机产品、绿色产品的申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
(四)科技研发
1.对创建成功国家、省级、市级科研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管理研究中心、检测平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补。
2.对获得新型适用性专利的企业每项奖励0.1万元,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第三章 奖补资金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发放的验收标准:
(一)精品水果
1.基地连片规范种植,达到正常栽植密度,苗高30cm以上,每亩成活率达90%以上,苗木长势正常。
2.基地建有符合生产需求的水、路等配套设施。
3.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
(二)中药材
1.基地管理规范,苗木长势良好,符合正常种植密度要求,无杂草丛生、无重大病虫害危害。
2.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有符合生产需求的水、路等设备设施建设。
3.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
(三)杂交水稻制种
1.经营主体与制种企业签订了正式的生产合同,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禾苗长势良好,无明显杂草丛生、无重大病虫害危害。
2.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
(四)面积认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乡镇、部门用皮尺、GPS等测量工具核定。个别技术复杂核定困难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按采购程序确定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面积测量。
第十二条 加工业奖补资金发放的验收标准:
1. 烘干房建设:
①烘干房建设需符合行业技术规范,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正常投入使用。
② 提供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资金投入凭证(如发票、转账记录等)。
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需提供入股协议及分红机制相关文件。
2.加工企业增资扩容:
①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需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的,需
提供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
②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③企业需提供设备采购清单、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④项目投产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现场核查实际产能及运营情况。
出具审计报告的第三方机构由奖补对象聘请并承担费用。
第十三条 品牌建设奖补资金发放的验收标准:
1. 龙头企业称号:
①提供国家、省级或市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正式认定文件或证书原件。
②企业需提交近一年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核实经营规模与认定条件相符。
2. 产品认证及地理标志:
①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有机产品、绿色产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委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
②认证产品需在申报年度内实际生产并上市销售,提供销售合同或市场流通证明。
第十四条 科技研发奖补资金发放的验收标准:
1.科研平台创建 :
①提供国家或省级、市级科技部门批准设立科研平台的正式文件。
②平台需具备固定研发场所、设备及专职科研人员,并提交年度研发计划及成果报告。
③县商科工信局组织专家对平台运行情况及研发成果进行实地评估。
2. 专利成果:
①发明专利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且专利内容与申报产业直接相关。
②新型适用性专利需提供专利证书及实际应用证明(如生产设备、工艺改进等)。
③专利实施后需提交应用效果报告(如生产效率提升、成本降低等量化数据)。
第四章 资金奖补申报、验收、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申报
1.符合条件的奖补对象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产业项目实施申请,乡镇统一汇总报县乡村振兴重点产业联席办备案。未提前申报的产业项目当年不纳入奖补范围。
2.产业项目实施完毕后,实施主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中方县乡村振兴产业项目验收表》、《中方县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第十六条 验收
(一)种植业
1.验收。由基地所在乡镇组织人员验收、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审核同意后,在镇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2.复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主体统一向县乡村振兴重点产业联席办提出复核申请,县乡村振兴重点产业联席办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现场复核;
3.审核。县乡村振兴重点产业联席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后按要求在规定网站公示;
(二)加工业、品牌建设、科技研发
县乡村振兴重点产业联席办组织现场验收,对经营主体提交的验收资料审核把关,合格后报县乡村振兴重点产业联席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在规定网站公示。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验收合格的奖补项目,依法依规按照程序进行奖补资金拨付。
第五章 奖补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领导,明确资金管理监督责任。各乡镇要落实基地属地管理职责,安排专人负责组织落实;县乡村振兴重点产业联席办负责组织核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奖补资金申请及项目实施监管;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发放及监督;县直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十九条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搞好奖补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社会氛围,促进奖补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第二十条 严密组织,及时申报。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好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及时申报,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审核。申请主体要据实按程序、按要求及时申报。
第二十一条 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有截留、挤占、挪用和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外,并全额追缴回已经拨付资金。如申报对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奖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奖补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其他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的奖补范围、奖补标准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方县乡村产业振兴项目奖补奖金管理办法》(中方农财联〔2022〕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中方县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2:中方县乡村振兴产业奖补项目验收表
(一审陈素泉;二审 向泽华;三审 蒲朝赟)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