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方县境内已经依法设立的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应统一在建设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
第四条 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依规接受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重大财务活动应按规定上报乡镇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分村(社区)建账、核算;会计核算要坚持日清月结,财务人员应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并督促村(社区)报账员登记好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视同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整理和保管;乡镇要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和审核,乡镇设置稽核会计岗位。
第七条 财务人员应在年终时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制订的收益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和结、转账工作,并将所有的会计资料整理归档,分村(社区)保管。
第八条 统一使用会计科目、账本、凭证、单据、表册等,采用借贷记账法。收支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各项收入支出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核算记账,一村一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报账制,村报账员每月至少报账一次。村级会计对村报账员报送的报账单和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依据报账单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应该日清月结,按季编制科目余额表,按年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每季度末科目余额表报乡镇存档,并下发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范畴具体包括:
(一)经营收入: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农户或其他单位上交的承包金等;
(三)投资收益: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四)补助收入: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政府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奖补资金;
(五)其他收入: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土地增减挂钩政府补偿性收入、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等。
第十二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出具农业部门统一制作的票据,并在收款3日内存入村(社区)集体资金核算专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挪用、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支持村级公益性事业的专项资金及拨付村级组织的运转经费、社会捐赠款以及“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等,均不得列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范畴。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必须用于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非生产性支出相关规定:
(一)严禁用公款招待各级下村干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严禁用公款购买香烟和高档酒。
(二)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领取回扣、手续费、奖金。
(三)严禁用公款擅自组织村(社区)组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党员及其他人员外出旅游,或者以学习、参观、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发放津补贴。
第十六条 除对个人支付劳保、福利、抚恤救济费用,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以及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支出必须通过转账支付。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的,应以合同方式明确权责边界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开支审批制度
(一) 1000元以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经办人、驻村领导在原始单据上签字。
(二) 1000元及以上至5000元的支出,由理事会、监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经办人、驻村领导在原始单据上签字并附会议记录。
(三) 5000元及以上至20000元支出,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后并公示,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经办人、驻村领导在原始单据上签字并附会议决议。
(四) 20000元及以上支出,由理事会提议,理事会和监事会商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经办人、驻村领导在原始单据上签字。
(四) 100000元及以上支出,由理事会提议,理事会和监事会商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经办人、驻村领导、乡镇主要领导在原始单据上签字。
第二十条 村报账员、村级会计要在每月10日前核对上月账目,双方确认签字,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第四章 票据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票据使用实行领用登记和回收核销制度。由村报账员统一到乡镇领取。一切开支均须取得正式报账票据,由经手人在原始票据上注明事项并签字,然后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写《中方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以下简称《财务支出审批单》)。
第二十二条 村级财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预决算报表、给相关部门机构提供的财务资料、其它与村级财务相关的文字及数据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村财务档案资料集中统一管理。除国家法律授权的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对本村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清理村级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村集体不予认可。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债权债务清理结束后,在村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及时催收债权,特别是三年以上的债权,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作出债务偿还计划和处理方案,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开,财务公开在成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使用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报酬;集体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分配;生产性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及重大基建工程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必须在固定公开(墙)栏内公开,同时可利用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财务公开资料应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成员对公布内容有疑问的,可口头或书面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督促理事会重新公布。成员也可直接向理事会询问,理事会应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条 乡镇应每月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督查,对村务(社区)监督委员会或群众反映的问题,在10天内调查答复。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及离任后,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审计工作,无条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并根据审计意见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三十三条 乡镇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四条 乡镇应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村级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拟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化解债务;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成员分红(不低于收益的50%);
(四)其他。
第三十七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经营性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以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与上级制度相抵触的,按上级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依法依规制定或修订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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