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5-04-17 15:06 【字体:
附件1

    填报单位(盖章):中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曾雪晴     19907451806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
重点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厅党组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重点聚焦统筹发展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前期问题隐患整改闭环情况、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安全生产有关重点任务和重点行业领域“一件事”全链条整治实施情况等,持续推进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居民自建房、市政基础设施运行、城市既有房屋等住建领域相关企业、单位、项目和个人。
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居民自建房、城市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等住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12月 现场检查 4次 建设工程管理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乡村建设事业服务中心、房地产监管股、燃气服务中心 常规检
查(对
同一检
查对象
检查不
超过两
次)
2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59号)要求,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建筑施工、市政基础工程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支架、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 、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 4-12月 现场检查 4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常规检
查(对
同一检
查对象
检查不
超过两
次)
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2014]111号)第二十二条: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从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 每季度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按批
次开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常规检
查(对
同一检
查对象
检查不
超过两
次)
4 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事中事后
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实施)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2022年9月1日起实施)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2024年5月2日起实施)六、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十二)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2年03月31日实施)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长效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7号)(2021 年12月15日起实施)三、积极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十一)合理确定监管方式和重点。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
检查项目从“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检查对象库中随机取抽取比例为本级监管的不低于10%的招标项目(存在投诉和复评改变评标结果的项目必查)。 1.招标文件合规性监督检查。各地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招标文件是否严格按照标准范本编制,招标文件内容及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附件材料是否完整、规范。资质、业绩等设置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通过指定媒介或平台及时、完整、准确地发布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标结果等信息;
2.开标评标过程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委评审过程是否独立、公正。投标单位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3.合同签订与履约监督检查。中标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内容一致,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违规指定分包等行为。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承诺一致,是否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是否正确到岗履职,人员变更审批、考勤记录等管理是否规范;
4.承发包行为合规性检查。中标单位是否涉嫌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违法分包的行为。分包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分包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以劳务分包名义实施变相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工程款项支付是否通过中标单位基本账户,专项费用使用是否规范。
4-12月 现场检查与
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2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管理股 常规检查
5 对申请建设工程类相关行政
许可事项企业的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住建厅核准的建设工程资质和相关人员注册企业(企业资质、安全许可类1-5%;个人资格类1- 3%) 对权限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抽查和对权限内企业申请的人员注册材料真实性抽查 4-12月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次 建设工程管理股 常规检查
6 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
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资质动态核查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一、我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2024年施工现场发生事故、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纳入差别化管理的企业。抽查比例:100%。
2.2024年年底前在厅本级权限内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抽查比例:1%。
3、2024年各市州住建部门反馈对于涉嫌或经查实存在围标串标、虚假投标、低价竞标引发不良后果、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出借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抽查比例:100%。
二、我省核发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2024年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纳入差别化管理、未在“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2024年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企业。抽查比例:100%。
2.2024年年底前在厅本级权限内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抽查比例:3%。
3、2024年各市州住建部门反馈对于涉嫌或经查实存在围标串标、虚假投标、低价竞标引发不良后果、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出借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抽查比例:100%。
三、2024年年底前在厅本级权限内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企业。抽查比例:3%。
四、2024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初始注册人员。抽查比例:5%。
1、建筑业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以及市场行为等情况检查;
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工程试验检测设备,以及市场行为等情况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市场行为等情况检查
4-12月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次 建设工程管理股 常规检查
7 对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情
况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抽查比例不少于5%;燃气用户随机抽查。
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4-12月 现场检查 2次 燃气服务中心 常规检查
8 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施工图审查项目的1%及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 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是否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消防、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的安全性要求,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4-12月 非现场检查 2次 科技与设计管理股 常规检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
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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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