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司法局非税收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保证行政性收费等有序进行,保证收费规范并由计财装备股专人统一管理。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买证》等相关证明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用手续。
第三条 收费票据必须由单位计财装备股部门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出纳员),并按票据购买证号码购进日期、本数及编号进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 领用人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薄》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领用人用完,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并在《票据领用薄》写明交回时间,并与财政部门核对入账金额。
第五条 票据管理人根据记账联与票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票据销号单记明所销票据的起讫号码及金额,并要有销号人签章。
第六条 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须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不可把收据联,记账联附在记账凭证后。
第七条 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申明作废,并报财政部门核备。
第八条 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以便备查,并按计财装备股制度规定期限进行销毁,不可私自处理。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
第九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计财装备股负责使用。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
第十条 年终关账前,对所有发出票据需收回统计收入,确保与银行到账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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