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府行复〔2023〕11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3-11-20 15:31 【字体:
    申请人:李*宗,男,汉族,1991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容县容州镇**街*******,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109******。

被申请人: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迎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肖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怀化好有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茉莉花茶外包装标准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怀化好有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茉莉花茶外包装标准执行问题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答复函可见被投诉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并未责令其退回费用并赔偿,也没有没收其违法所得。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便草草结案,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帮助第三人重责不罚,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四个最严要求!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于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14号),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诉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6月12日,经我局工作人员对怀化好有名食品有限公司的现场稽查,现场未发现其有生产茉莉花茶的商业行为,经核实,怀化好有名食品有限公司只从事生产销售糖类预包装食品,不生产茶叶等相关产品。

本府查明:

2023年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投诉举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函》,内容为投诉举报茂盛超市出售的中方县品香粉丝厂生产的“品香牌  精制银玉粉丝”不按照执行标准生产,违反《食品安全法》,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精制银玉粉丝的购物小票、实物照片。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该回复内容为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委派执法人员到厂家进行执法稽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该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和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关于投诉举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函》、《购物小票》、《照片》、《关于怀化好有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冰糖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本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怀化好有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茉莉花茶外包装标准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违法,申请行政复议,则申请人至少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做出了该《回复》,但申请人并未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怀化好有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茉莉花茶外包装标准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的任何相关材料,其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是就其他事项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做出的回复。同时本案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也显示被申请人未作出申请人所称的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都显示申请人所称的行政行为并不存在,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任何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方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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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司法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