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7〕839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州)、直管县(市)发改委(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16〕4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律按本次重新公布后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执收单位认真执行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三、凡未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价格、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并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 财 政 厅
2017年9月8日
抄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抄送:省非税收入管理局。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 |
附件: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计费单位 | 执收单位 | 收费标准 (元) | 收费对象及范围 | 备 注 |
一 | 社会抚养费 | (1)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非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2)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3)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 | ||||
1 |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30% | 违法生育人员 | |
2 | 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的 | 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的人员 | (1)男女双方子女数量不一致的,按各自子女确定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性质。(2)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生育第二个子女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施行后又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处理。(3)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法规政策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 |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2-6倍 | (1)在执行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决定征收标准,不得滥用职权,随意确定征收标准。一般按2至3倍征收。(2)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较高的倍数征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逾期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六倍征收;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通过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填写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承诺,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或者伪造、变造、购买假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六倍征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 ||
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 |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6-8倍 | |||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所收社会抚养费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依次增加3倍 | |||
违法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 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所收社会抚养费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乘以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数 | |||
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的 | 双方上年度总收入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依子女数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和“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社会抚养费标准 | 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仅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在生育前补办了《结婚证》的,不视为非婚生育。原无子女无配偶的男女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一年内补办结婚证的,免予处理,逾期未补办的,一律从轻按2倍征收。 | ||
3 | 其他违法生育的 | 违法生育收养所收社会抚养费 |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2倍 | 违法生育人员 | 其他违法生育的包括以下行为: |
二 | 医疗事故鉴定费 | 每例 |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向医疗机构收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向申请方收取 | 1、鉴定费实行预先交纳的方法。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协商预交鉴定费。医患一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为:先由市州医学会鉴 定,对鉴定结果不服可向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分别按市级或省鉴定费标准执行。3、因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原因需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4、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申请人提出停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的,按70%退还鉴定费;已召开专家鉴定会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协商分担被扣的鉴定费预交款。 | ||
1 | 省级鉴定 | 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 1900 | |||
2 | 市州级鉴定 | 设区的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 1300 | |||
三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每支剂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20 | 受种者或监护人 | 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收取。含诊查、注射、留观、卫生耗材等费用。 |
四 | 疫苗储存运输费 | 每支剂 |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9.5 | 接种单位 | 对二类疫苗收取 |
五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每例 |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 3500 | 申请鉴定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 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申请方凭鉴定费非税收入票据到当地卫生疾病控制部门报销;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经省市二级鉴定的,以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依据收取鉴定费。 |
六 |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 | 申请鉴定当事人所在单位 | 在对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过程、结论等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收取。 | ||
(一) | 职业病诊断 | |||||
尘肺 | 每例 | 500 | ||||
职业中毒 | 每例 | 700 | ||||
(二) | 尘肺病会诊阅片 | 每张 | 20 | |||
七 | 考试考务费 | 考生 | ||||
(一)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 每人每科 | 省级卫生专考试机构 | 由省级卫生考试机构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有关规定制定 | 考生 | |
(二) | 医师(含中医类)资格考试费 | 每人每科 | 省级卫生考试机构 | 由省级卫生考试机构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有关规定制定 | 考生 | |
(三)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 | 每人每科 | 省级卫生考试机构 | 由省级卫生考试机构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有关规定制定 | 考生 | |
(四) | 卫生(含中医药)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 每人每科 | 省级卫生考试机构 | 由省级卫生考试机构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有关规定制定 | 考生 | |
(五) |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 | 每人每科 | 省级卫生考试机构 | 由省级卫生考试机构按照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有关规定制定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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