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中方县人民政府 www.zhongfang.gov.cn 发布时间: 2025-04-24 08:06 【字体: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

频次

备注

1

节能监察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第2号)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第33号)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4.《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3525号)第二十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二十   县级以上节能审查机关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按季度向上级节能审查机关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5.《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21年第30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的有关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发展改革局能源股

已获得市级节能审查批复并完成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专项监察:项目建设方案、生产工艺、主要用能设备、节能减排措施、能源计量器具、降低能耗强度化解措施等落实情况。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察:项目能源消费、单位产品能效水平、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执行、能源管理制度落实、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2

对中央投资项目(含超长期国债等)、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湖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湘发改投资〔2015806号)第二十八条 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监管。省发改委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转移、侵占、挪用投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第(十) 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湖南省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7号)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二)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县发展改革局相关业务股

属地中央投资项目(含超长期国债等)、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单位

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主要为: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缩减问题,或者超出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规定。

现场检查

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3

对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县发展改革局投资

本级代建项目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3.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督检查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5.工程建设日常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6.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7.项目移交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4

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发展改革局能源股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2.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高风险区段管控情况监督检查

4.第三方施工监督检查5.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监督检查

6.涉管道保护两项许可落实情况监督检查7.应急处突能力建设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5

对全政策性粮油库存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发改局粮食行业发展和物资储备股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

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临储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规模落实及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企业自查、区县督导、市州巡查、省级抽查的要求推进。

6

对粮油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第四款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发改局粮食行业发展和物资储备股

粮食经营者即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的各类主体

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县局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检查,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压实企业收购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粮油收购过程中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省局派出工作组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7

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发改局粮食行业发展和物资储备股

辖区内粮食经营者

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等内容。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根据国家局工作安排,省局组织专项检查。

8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三加大执法力度(二)严格执法督查1.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地方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处罚。

发改局粮食行业发展和物资储备股

辖区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定向处置加工转化企业

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加工转化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企业自查、县市区督导、市州巡查、省级抽查的要求推进。

9

对物资储备安全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监管与时俱进做好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粮执法〔2020〕246号),三、聚焦核心职能,强化政府储备安全执法监督(九)加强政府物资储备监督检查。

发改局粮食行业发展和物资储备股

地方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基地、仓库)

储备物资实物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状况、储存管理和物资调运、应急响应等。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开展。

10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4.《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防护部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在人防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参与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并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认可。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认可文件。

国防动员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3.设计监理监督检查

4.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6.易地建设监督检查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察机关

11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执行下列规定:人防工程用于商业开发成为地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由人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安全监督。

国防动员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

1.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察

机关

12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

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审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第九条:人防工程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或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国防动员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1.专业资质监督检查

2.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察

机关

13

对人防工程测绘成果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防动员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人防工程测绘单位

1.专业资质监督检查

2.工作质量监督检查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测绘项目所在地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察机关

14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24第九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办理申请期间应当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验。第十七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负责,并接受发证机关以及生产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国防动员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

1.生产条件监督检查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3.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省国防动员办负责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办理申请期间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的行政检察机关。

15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2.《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24)第二十一条:负责安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进行现场检查、登记,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型号等内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要件。

国防动员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企业

1.专业资质监督检查

2.安装质量监督检查

3.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防护设备安装所在地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察

机关

16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维护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国防动员指挥通信与信息化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单位

1.安装质量监督检查

2.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察

机关

17

对重要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国防动员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重要目标单位

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重要目标等级确定行政检察

机关

18

对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一条: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国防动员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生产单位

贯彻国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察

机关

19

对国防动员保障任务工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三条: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第三十四条: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第三十九条: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第四十一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三)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四)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六)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七)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国防动员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承担国防动员保障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国防动员保障任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察机关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单位各股室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对于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联系电话:0745-2811078)和司法(联系电话:0745-2616537)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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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方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