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林罚决字[2025]第02-002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某凡,男,出生于1969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433XXXXXXXXXXX813,现地址:中方县蒋家乡蒋家冲村XXXX村民小组。
2025年1月20日,接信访交办件,陈某凡在中方县袁家镇大溪新村大沙坪元脚砍伐林木。经调查,陈某凡于2024年11月15日,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越界砍伐他人林木。
经林业技术人员做出林业技术鉴定:中方县袁家镇大溪新村村民陈某凡在大沙坪元脚采伐林木共区分2个小斑,1号小斑为办证范围内采伐小斑,2号小斑为办证范围外采伐小斑。2号小斑面积为 0.2456公顷,采伐林木株数为181株(其中杉木177株,马尾松为4株),树种为杉木和马尾松,通过现场检尺和查阅《湖南省森林资源调查常用数表》,2号小斑砍伐林木的蓄积为10.677立方米(其中杉木为10.592立方米,马尾松为0.085立方米),材积为7.073立方米(其中杉木为7.031立方米,马尾松为0.042立方米)。陈某凡越界采伐的林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已构成滥伐林木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大溪新村大沙坪元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了陈某凡超证采伐林木事实及采伐林木位置和范围。
证据二:违法当事人陈某凡、证人陈某平、陈某、陈某生、向某春、陈某生、陈某均、陈某元的询问笔录证言证词,证明了陈某凡在袁家镇大溪新村大沙坪元脚砍伐林木的事实和过程。
证据三:鉴定意见书,证明了陈某凡在袁家镇大溪新村大沙坪元脚砍伐林木的地类和木材数量。
证据四:林权证,证明了陈某凡在袁家镇大溪新村大沙坪元脚砍伐林木的林木权属。
证据五:中方县林业局证明,证明了陈某凡在袁家镇大溪新村大沙坪元脚砍伐林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证据六:中方县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了陈某凡在袁家镇大溪新村大沙坪元脚砍伐林木在山上合理价格水平。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陈某凡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越界砍伐他人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规定。选择理由:陈某凡越界采伐的林木 181株,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已构成滥伐林木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选择理由:陈某凡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袁家镇大溪新村大沙坪元脚砍伐林木蓄积 10.677 立方米、采伐株数 181 株(其中杉木177株、马尾松4株、)、出材量7.073 立方米,构成了滥伐林木行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经林业技术人员做出林业技术鉴定:中方县袁家镇大溪新村大沙坪元脚砍伐林木2号小斑的面积为 0.2456公顷,采伐蓄积为10.677立方米、采伐林木株数为181株(其中杉木177株,马尾松为4株),出材量为7.073立方米。
本案的法定情节:无
本案的酌情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滥伐林木价值按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县价认定[2025]第0009号),对其林木作出基准日同类物品在山上合理价格水平执行。
综上,本机关认为陈宗凡砍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陈某凡限期于2026年3月3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计543株树木,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县价认定[2025]第0009号),陈宗凡采伐的林木材积 7.073立方米(其中杉木为7.031立方米,马尾松为0.042立方米),林木在山上合理价格合计为2260.00元。
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元整(2260.00元×5倍= 113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方支行(中方县XXXXXXX汇缴结算户,银行账号:4300XXXXXXXXXXXXX01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林业局
2025年4月15日
共二联 第一联 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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