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林罚决字〔2025〕第02-010号
被处罚人:贺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9月XX日
身份证号:431XXXXXX8091XXXX4 电话号码:19XXXXX45X5
住址:中方县新路河乡XX村XXX组
现已查明,2024年12月2日,为了架设高压线,中方县XXXXXXX与你签订了承包合同,在中方县新路河镇XXXXX立界山上由你负责施工,并办理相关的手续。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准备架设高压线地方的林木进行了砍伐,并将砍伐的林木堆放在山上。后为了方便施工,在林地上修建了简易便道,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经中方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的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1、根据现场调查,贺XX在中方县新路河镇XXX下坪XXX上林地挖简易便道占用林地共区分3个小班,总长度为483米,面积为0.1691公顷(其中1号小班为0.0798公顷,2号小班为0.0473公顷,3号小班为0.042公顷),根据新路河镇XXX村和XX村提供的证明,1号小班为原始洪路,3号小班为原始老路,后期被澄渡江村扩建为产业路,林地破坏程度轻微。2、贺XX在中方县新路河镇XX村XXXX山上林地开挖简易便道占用的林地属公益林范围。3、贺XX采伐的林木蓄积为7.409立方米(其中杉木 4.138立方米、马尾松2.759立方米、阔叶树0.512立方米);材积为4.8736立方米(其中杉木2.85立方米、马尾松1.7636立方米、阔叶树0.26立方米)。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及毁坏林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你已砍伐林木及毁坏林地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你砍伐林木及毁坏林地的时间和地点。
证据三:调查报告书
证明:你砍伐林木及毁坏林地的砍伐数量、蓄积、材积、毁坏林地面积、林地地类,以及是否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
证据四:承包合同
证明:确认贺XX为此案的违法主体。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贺XX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综上,本机关认为贺XX在中方县新路河镇XXXXXXX山上砍伐林木蓄积为7.409立方米(其中杉木 4.138立方米、马尾松2.759立方米、阔叶树0.512立方米);材积为4.8736立方米(其中杉木2.85立方米、马尾松1.7636立方米、阔叶树0.26立方米)。并毁坏林地(0.0473公顷、0.7亩、47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二条第二目:“滥伐立木蓄积4立方米以上8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上80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树1.4倍以上1.8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4倍以上3.8倍以下罚款”。林木价格参照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现价,县份认定〔2025〕0033号),价格总价为1387元。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四条第一目第一款:“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所需费用参照《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植被恢复费”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规定。责令你限期于2026年8月1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0.0473公顷、0.7亩、473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92株(61株×1.5倍)。并对你的行为作出以下决定:1、对毁坏的林地(0.0473公顷、0.7亩、473平方米)的行为处6196.3元(人民币)的罚款(65.5元×0.2倍×473平方米)。2、对滥伐林木的行为处4854.5元(人民币)的罚款(1387元×3.5倍)。二项共计11050.8元(人民币)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方支行(账号:43XXXXX007XXXX50XXX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中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