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林罚决字〔2025〕第02-011号
被处罚人:唐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2月X日
身份证号:4330XXXXXXXXXX68XX 电话号码:15XXXXXXX29
住址:中方县石宝乡XX村XXX村
2025年10月31日我执法人员杨均、周时许巡查发现你在中方县新路河镇XXX村XXXX建活动板房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查明:2025年10月24日你在中方县新路河XXXX村XXX搭建活动板房,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经委托中方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技术鉴定,调查结论为:唐XX在中方县新路河镇XXX村XXX搭建活动板房占用林地共区分1个小班,活动板房的长度为11.2米、宽度为7米,面积为0.0078公顷(78平方米)。经查阅中方县2022年林草湿资源“一张图”,占用前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为0.0078公顷;经查“三调”融合后生态公益林数据库资料,此次占用的林地不在公益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你的行为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你占用林地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你占用林地的时间和地点。
证据三:调查报告书
证明:你占用林地面积、林地地类,以及是否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唐大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参考《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第四部分:“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2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下的罚款”。所需费用参照《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植被恢复费”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综上,本机关认为唐XX在中方县新路河镇XXX村XXX搭建活动板房占用林地0.0078公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你限期2026年4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078公顷的行为处959元(人民币)的罚款(78平方米×61.5元×0.2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方支行(账号:430XXXX007XXXX50XXX4)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中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方县林业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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