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压实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从严查处各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警示各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诚信经营。
案例一:中方县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配备与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制定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日,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中方县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该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未配备与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制定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
法律依据:该第三方平台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公司负责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完成问题整改,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当场作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二:中方县某咖啡店网络餐饮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原料、一次性用品未能现场提供相关采购凭证及检测合格报告单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7日,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线下的网络餐饮经营者中发现中方县某咖啡店网络餐饮经营者存在采购的食品原料、一次性用品未能现场提供相关采购凭证及产品合格证行为。
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中方县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三:中方县某酸辣粉店、某麻辣烫店1、从业人员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加工间现场未安装灭蝇设施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7日、8月20日,中方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某外卖平台线下的网络餐饮经营者中方县某酸辣粉店、某麻辣烫店,存在 1、从业人员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2、加工间现场未安装相应灭蝇设施。
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完成问题整改,且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中方县某鸭肉粉馆环境不整洁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7日,中方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外卖平台线下的网络餐饮经营者中方县某鸭肉粉馆,冷藏柜中卫生脏乱,积霜严重,应当覆膜贮存的食材未覆膜保存,操作台贮存的调料未加盖储存,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灶台及墙壁有油垢,未安装防尘、防蝇、防鼠设施。
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将问题整改,且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下一步,中方县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聚焦群众高频关切的外卖痛点,加大对网络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检查力度,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全方位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广大市民如发现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可随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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