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监管事项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依据 |
监管方式 |
监管层级 |
备注 |
1 |
食品安全监管 |
县市监局 |
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 |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情况;食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抽样检验、双随机抽查等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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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品安全监管 |
县市监局 |
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医保局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药品购进、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情况;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特殊药品管理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抽验、双随机检查等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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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
县市监局 |
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双随机抽查等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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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品质量监管 |
县市监局 |
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 |
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 |
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质量问题;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规定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双随机检查等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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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价格行为监管 |
县市监局 |
县发改局、县商务局 |
各类企业及经营主体 |
是否存在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抽查等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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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告行为监管 |
县市监局 |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文旅局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广告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日常监测、专项检查、投诉举报处理、双随机抽查等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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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知识产权保护监管 |
县市监局 |
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工信局 |
各类市场主体 |
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规范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双随机抽查等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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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反不正当竞争监管 |
县市监局 |
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金融办 |
各类经营者 |
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调查、投诉举报处理、双随机抽查等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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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器械监管 |
县市监局 |
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
医疗器械产品合法性;购进渠道;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经营、储存、使用条件;关键岗位人员履职等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抽样检验、双随机抽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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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化妆品监管 |
县市监局 |
县卫生健康局 |
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
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产品合法性;进货查验记录;产品标签标识;广告宣传合规等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抽样检验、投诉举报处理、双随机抽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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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计量监管 |
县市监局 |
县工信局、县住建局 |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 |
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使用是否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技术机构的资质和检测活动合规性;商品量计量是否准确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双随机抽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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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认证认可监管 |
县市监局 |
县工信局 |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 |
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是否规范;获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否合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 |
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抽查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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