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信用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名称;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检查方式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有规定。 |
2 |
备案事项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信用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检查方式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有规定。 |
3 |
公示信息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
信用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年度报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检查方式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规定。 |
4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信用监管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住所和年度报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检查方式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有规定。 |
5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 |
经营者 |
1.商品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要素是否齐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开展市场随机巡查 |
6 |
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 |
经营者 |
1.经营者是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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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 |
经营者 |
1.是否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8 |
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9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 名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10 |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11 |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是否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该项工作执法权授权抽检中心 |
12 |
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 |
经营者 |
经萱者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13 |
经营者不得进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 |
经营者 |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14 |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15 |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股 |
经营者 |
经营者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 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依据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 |
16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网监股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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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广播、电视、报刊、期刊等媒体的广告行为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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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1.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2.检查广告媒体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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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广告行为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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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1.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2.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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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标准质量监管股 |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
1、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根据质量状况、上级要求、社会舆情、投诉举报等进行评估,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管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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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标准质量监管股 |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按照产品对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执行,通常包括: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省级检查20%、市级检查30%、县级补充全覆盖的原则,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21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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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
食品安全监管股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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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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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公布并及时更新;对安全风险隐患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小餐饮进行重点监管。"
|
食品安全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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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餐保监督管理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1.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5.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24 |
对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餐保监督管理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单位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即校外供餐单位) |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1.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5.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25 |
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 |
食品安全监管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食品销售经营者 |
食品销售经营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1.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26 |
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综合治理。 |
餐保监督管理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小餐饮经营者 |
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对小餐饮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 |
27 |
对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行政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 |
食品安全监管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用农产品贮存、食用农产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每年度开展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 |
28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行政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项。 |
食品安全监管股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举办前报告、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结果,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用农产品开办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
29 |
对特殊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食品安全监管股
|
特殊食品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 |
|
30 |
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食品安全监管股
|
特殊食品 |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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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食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食盐专营办法》(2017修订)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食品安全监管股
|
食盐生产、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 |
|
32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监察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送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性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
33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行政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监察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及特种设备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送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检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性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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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
计量和认证股 |
粮食购销领域、加油站、眼镜制配场所、集贸市场等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
检查在用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否存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是否存在使用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具。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年度抽查计划执行 |
35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十九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计量和认证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计量授权检定机构)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计量授权检定机构)的人员情况、标准情况、机构管理情况及工作运行情况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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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
计量和认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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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有关单位或组织 |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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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 |
计量和认证股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净含量标注情况。 |
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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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计量和认证股 |
型式批准获证企业 |
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持续符合形式批准条件,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是否存在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是否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仍出厂;是否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等。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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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
计量和认证股 |
能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效标识;使用的能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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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
计量和认证股 |
水效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水效标识;使用的水效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水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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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能源计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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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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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和认证股 |
能源标识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门店) |
检查列入《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产品是否按有关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标注能源标识;使用的能源标识是否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包括是否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是否办理能源标识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源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
抽样检测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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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企业、社会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标准质量监管股 |
企业、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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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款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计量和认证股 |
检验检测机构 |
1.对机构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的监督检查; 2.对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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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实施) 第五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征求意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要求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报告业务活动情况的方式,对其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实施) 第四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9〕102号)(2019年5月14日实施) |
计量和认证股 |
获证组织 |
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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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执业行为进行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
知识产权保护股 |
商标代理机构 |
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执业行为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46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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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知识产权保护股 |
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执行 |
47 |
对医疗机构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委托配制的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药械化监管股 |
涉及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 |
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情况开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使用环节,依职能开展检查 |
48 |
对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疫苗管理法》(2019年)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药械化监管股 |
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单位 |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内容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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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医疗机构的使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
药械化监管股 |
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 |
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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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
药械化监管股 |
药品经营企业 |
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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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药品经营企业被暂停销售药品经营活动后恢复经营的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向发证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 |
药械化监管股 |
被暂停销售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 |
药品经营活动的许可 |
现场检查 |
根据药品经营企业被暂停销售药品经营活动后申请恢复经营开展的检查 |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开展 |
52 |
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药械化监管股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开展 |
53 |
对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药械化监管股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和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开展 |
54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
药械化监管股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 |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建立并执行相关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开展 |
55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 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药械化监管股 |
县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判定原则附件一81项内容、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要点20项内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主体责任落实5项内容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开展 |
56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的监督检查及延伸检查 |
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药械化监管股 |
委托生产注册人、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企业 |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判定原则附件二24项内容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分3年全覆盖检查;) |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能开展 |
57 |
对药品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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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药械化监管股 |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的企业 |
药品经营许可证照情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情况、药品流通情况及特殊药品的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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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对于未列入本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本机关一律不得实施;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5-2811303)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45-2616537)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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